倪正茂
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法院即将开庭审理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许国俊。消息传来国内,反响分外热烈。
“二许”和开平支行另一行长余振东等人于1993年至2001年间利用当时联行资金汇划
系统存在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3亿美元,并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然后通过洗钱等方式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美国等地,直到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全国的电脑联网导致案发。案发后他们逃往美国。在美国,余振东等三人及其亲属仍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等待“二许”的必将是阶下囚的难熬日子。
“二许”案的开庭审理,是继去年成功遣返余振东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全球生效后,中美两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迈出的又一个实质性步伐。
一些人在中国内地犯罪,逃经香港特区洗钱又逃到美国,最终招致被捕、受审,首先遇到的是司法管辖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2条规定的管辖权原则,不仅确认各国基于国内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要方面的司法管辖原则,同时也认可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普遍管辖、磋商协调管辖为补充的管辖权原则。这对“二许”案的审理及对“二许”的严惩,是不可或缺的。
根据中美两国刑事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余振东和“二许”等人的行为既违反了两国的国内法,也违反了国际法。中国、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享有追诉上述三人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余振东等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已经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我国司法机关理所当然享有不容置疑的管辖权。美国也享有追诉权,因为他们在美国涉嫌从事诈骗、洗钱、非法侵占、伪造护照和签证等15项犯罪活动,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律,主要是违反了《美国法典》和《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中有的还是重罪,要作重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享有追诉权,因为余振东等三人主要通过香港洗钱,将国内贪污挪用所得的赃款转移到国外,并且涉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根据香港特区法律规定,上述人员亦构成犯罪。
但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虽然已在我国生效,而在美国尚未生效,因此对美国还没有约束力。双方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主要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参照公约的做法,如通过磋商协调管辖,可以友好地解决司法管辖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没有“遣返”的概念和术语。余振东之“遣返”虽然类似引渡,但又不是法律意义的引渡制度,是一种非正式的司法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在地。在余振东案件中,我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虽然国际上存在不以引渡条约或公约为前提的无条件引渡,但只适用劫机、毒品、洗钱等少数国际犯罪,职务犯罪并不在此列。在这种条件下,中美两国司法机关密切合作,通过签署《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方式进行合作,开辟了高效可行的协作途径和方式,具有很强的开创性和示范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余振东与“二许”不可谓“笨鸟”,但“先飞”也罢,后遁也罢,最终还是落网了。世上有“偷鸡不着蚀把米”之民谚,余振东与“二许”以及形形色色的外逃贪官,倒是偷了“金鸡”的“佼佼者”。但是,世界潮流发展到今天,中国国际地位发展到今天,再狡猾的“佼佼者”,也只能是“偷不了‘金鸡’还赔上命”。
(作者为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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