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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目商业诚信 混合操作存在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2:0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蔡经 发自上海

  令人担忧的是,尽管稳健的券商不会采取类似的擅自修改行为,但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W券商的做法在业内并非个案。

  “从交易的角度来说,如果接受了客户确定价位、确定数量的委托,就与客户达成了
协议,就必须忠实执行客户的合同,否则就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一业内人士表示。

  这正是文章开头列出的《证券法》第141条所规定的。此外,《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禁止证券公司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一)禁止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四)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上述人士还指出,即使客户如约拿到了债券,表面上看客户没有遭受损失,但它影响到了招标的过程,如果量非常大的话,可能影响到招标结果,从而对市场产生影响,因此这种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避免引起纠纷和出现风险,我们都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来投标,但即使(我们)修改了客户标位,谁会知道?”一位银行固定收益产品人士说道。

  他指出,由于客户不会亲临投标现场,最后的投标书出于保密考虑也不会交给客户,因此,客户对于其委托是否得到如实执行事实上是无从知晓的。

  “一般这(完全按照客户委托投标)只能靠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措施来保证,”一位证券公司人士也表示。

  和国际做法不同,国内券商参与国债招标的“自营部分”和“代理部分”是混合在一起的,财政部国债的发行也一般通过承销团成员招标进行。客户向承销商发出投标订单,以此作为对具体投标行为的指令。承销商修改客户指令后,将客户订单和其自营订单混合在一起作为混合投标指令发出,而实际上客户交易指令并未直接进入财政部的招标系统。这样的做法存在风险,业内人士表示。

  据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财政部正在酝酿出台《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此中尚未考虑到“自营部分”和“代理部分”的分界问题。

  事实上,新颁布的《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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