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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垄断才能根治痼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0:55 《市场报》

  舒圣祥

  要明白四部委此番“禁令”的真意,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电网企业领导和职工为何要持有自家电网企业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我们知道电网企业是绝对垄断的,各地发电企业只能把电卖给当地电网企业,居民和企业单位也只能从电网企业买到电。显然,如果电网企业领导和职工更多持有某家发电企业的股票,甚至干脆投资兴建一家发电企业,那么这家发电企业的电肯定会第一个卖掉,而且是卖最高价。这样不仅对其他发电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电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了领导和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并最终流到了领导和职工的腰包。

  其实,这种通过关联交易将国有垄断企业利润变相转移到职工口袋的手法,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业界人士早已心知肚明。至少,在开始“酝酿、争论和反复修改”此番禁令的5年前,四部委就已完全知情。一条禁令居然“酝酿、争论和反复修改”了5年时间,就已经表明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大无比。现在出台的禁令看上去似乎“很好很强大”,可真能唬住那些贪婪伸向国资的手吗?

  试想,有什么样的禁令能够消减人们快乐捡钱的冲动呢?无论怎样的禁令都无能为力,唯有打破垄断,放开市场竞争。一句话,垄断不破,损公自肥的手就缩不回来。

  辨析

  堵住电厂与电网之间的寻租漏洞

  《意见》的发布使得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些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系统曾经让职工持有一些发电企业股份作为福利,享受电力行业发展带来的红利。这样的做法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对于国有垄断性经营的企业来说,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电力系统实行电厂和电网分开之后,则可能产生更大弊端。

  在电力系统实行“厂网分离”之后,电网实际上成为电厂的唯一采购商,电网成为所有电力用户的代表,拥有强大的公共权力。而电厂之间则需要通过竞争来获得电网的采购,此时如果电厂要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竞争优势,则电网的权力就出现寻租空间。如果电网职工拥有了某个电厂的股权,那么他们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个电厂就具有了天然的竞争优势。这时候“厂网分离”就变成了“厂网勾结”,将严重影响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很可能使得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落空。

  目前,我国没有财产公开制度,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资产的最终持有人难以确定,而这也可能为委托代持和其他隐形持股造成可乘之机。

  总之,电力体制改革中的“厂网分离”是推动电力企业公平竞争的基本前提,电厂和电网职工之间任何的利益联系,都可能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电力改革的成效。我们应当从严处理这种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为电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摘编自《新京报》(周城雄)

  反思

  禁止“持股”的不仅仅是电力行业

  正如《意见》中指出的那样,电力职工持股,由于操作不规范,已经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禁止“持股”的不仅仅是电力一家, 比如,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公告称,符合资格的约27万员工可认购并获分配合计8亿股建行股份。对于本次员工持股方案,建行解释称“意在激励员工为建行长期服务,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银行这么做算不算把国家的财产分给员工,让少数人得利?《意见》让电网企业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将不得持有本区域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已经持有的,将限期进行清退和转让,但笔者认为,其他垄断企业也不能让职工持有股权。这应该形成对所有垄断企业的一种制度。

  (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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