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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买贵重商品 法院判令商家退还货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0:42 《市场报》
本报记者 李方 年仅13岁的小明(化名)私自在北京某电器连锁商场花2600元买了一台MP4,其母宋女士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 2007年4月30日,13岁的小明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到某电器连锁商场青塔店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此后,当小明将MP4送往该商场维修时,小明的母亲宋女士才知道此事。宋女士急忙带儿子到商场协商退货的事,但遭到商场的拒绝。 宋女士认为,该电器连锁商场作为知名的电器销售商不仅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本着诚信的态度对待消费者,甚至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于是,宋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要求该电器连锁商场退还2600元的MP4货款,并公开道歉。 而该电器连锁商场在法庭上表示,宋女士以小明为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小明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小明在购买MP4时,年仅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小明所购MP4的价值来看,属数额较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而小明在购买MP4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因此,小明的购买行为应为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与该商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商场返还小明买MP4的2600元;小明将其购买的MP4返还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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