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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车位私搭花架 物业状告业主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23:46 市场报

  本报记者 李方

  张先生在其随房赠送的车位上搭建花架,小区物业公司将他告上法院,认为车位属于公共区域,要求张先生拆除在车位上私搭乱建的花架,并恢复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张先生将搭建在车位上的花架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拆除花架的损失3000元。

  2004年5月,张先生购得丰台某小区房屋一套,并获赠一个花园及一个车位。2007年3月,张先生在其车位上自铺草坪砖并自建花架一个。同年4月,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发出通知,以业主随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和道路为由,要求张先生拆除花架、恢复原状,张先生拒绝执行。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张先生辩称,自己是在开发商赠送的车位上搭建花架,车位使用状况良好,并未侵犯物业公司和他人的权益,请求法庭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基于开发商委托对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与张先生形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该公司有权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张先生应当遵守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临时公约中关于机动车车位的约定,不得破坏小区的整体景观和小区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双方在临时公约第二章第五条中已经明确约定:“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经现场勘验,张先生在车位上搭建花架,违反了临时公约,破坏了小区的整体景观,造成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其他业主、整体环境管理不便。

  为此,法院对物业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物业公司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小区内整体的环境予以改善。考虑到张先生搭建、拆除花架会造成一定损失,物业公司应给予相应补偿。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与物业公司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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