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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利剑如何铸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6:50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每经评论员

  有迹象表明,我国将重拳整治商业贿赂。中纪委年初召开了第六次全会,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这一指示迅速得到各部门的响应,卫生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22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纷纷制定治理行业内商业贿赂的方案。

  在市场经济紧急呼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关键时刻,政府部门的联动有助于使反商业贿赂在短期内迅速形成声势达成效果;不可否认,在现阶段,行政资源的调动还是解决社会与经济问题的捷径。但这应该引导我们将视线转向法律反贿赂,而不能止步于此。

  这一联合行动不仅规模大,还有几个引人注目之处:

  一是从总体而言,这是一场各部门的行政协同会战,以期在短期内见效。据有关机构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中国仅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纳税的16%,情况不可谓不严重;二是各部门强调使用公平的市场竞争作为反商业贿赂的手段,即用招拍挂等公开的方式回到市场配置资源的轨道上来,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成为大势所趋;三是在行政主导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各部门以法规的形式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施以更严格的约束。

  在各项措施背后对于市场与法规的重视,比这场会战本身更让人欣喜。———更何况,所谓严格查处,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提高贿赂成本,使贿赂双方不得不三思而行,这也是发达国家减少贿赂与腐败的不二法门。

  但笔者想指出的是,商业贿赂之所以肆行无忌的根本原因,恐怕主要在于转轨时期所形成的寻租缝隙过大过多以及贿赂成本与利益极不匹配,信用道德的零落只能居于次席。

  由于此次会战仍属各资源调控部门的自查自纠,这些部门既是资源的分配者又是反贿赂的监管者,这二者身份如何协调颇费思量。从长远来看,抑制这些部门的寻租冲动才是减少商业贿赂的治本之术,拍“小苍蝇”易,憾部门利益难。此次反腐与反商业贿赂并行并非无因。

  事实上,在改制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拉锯战并不鲜见,而对于

宏观调控
房地产
领域的某些具体措施,各骑各的驴各走各的路也属常态。提高这些部门官员的寻租成本,才能迫使行政部门回到市场监管的身份上来。否则,时间一长,自查自纠不免会成为自拉自唱。如我国在土地、重大工程等项目上均已明确实行招拍挂制度,但这一制度常在实践中走样,或者招拍挂仍然为内部名单上的人士让路,或者索性修改规则让招拍挂成为华丽的布景。

  还应该指出,各部门自订法规规章反贿赂,其成本总体而言,比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要高得多。将商业贿赂纳入法律体系,由专业人士加以判断,既能保障公平也能提高效率,这也是尊重社会分工的题中应有之义。遗憾的是,我国反商业贿赂应用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部门法的条文中,貌似严厉而效果不彰。

  由行政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反贿赂,从操作意义上说,其实是授予选择权,希望这些部门在利益与规则之间作出正确选择。其效果恐怕不容乐观。以教育乱收费为例,行政规章层出不穷,国家还将规范收费的内容作为专项法律条款写进多部教育法规和法律,但时至今日,教育乱收费不减反升,有主管官员甚至以教育资源有限为高收费辩护。

  笔者以为,拟议中的反商业贿赂法、对

公务员的法律约束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法合用,才能铸就反贿赂利剑,也才能建立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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