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评论 > 正文
 

保护知识产权 执法与司法之间不能有真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13: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王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主题是知识产权保护。会上公布了两份文件:《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其实,这两份文件早在今年1月就已下发并施行。在笔者看来,在这样一个场合把这两个文件“隆重”推出来,意味深远。它表明政府的一种决心,那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决不允许在执法与司法之间出现监管真空。

  侵犯

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外乎违法与犯罪两种评价结论,其处理方式则截然不同:对违法的行为,应由行政执法部门加以处理;对犯罪的行为,则要进入刑事司法的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通常都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先介入,刑事司法机关缺乏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信息的掌控。如果没有合理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领域的权力就难以逃脱被滥用的宿命。因此,行政执法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谁来评判,依据何种标准评判?滥用权力受不受监督、由谁监督、如何监督、监督的效力怎样及于责任人,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向来是热点议题,于制度设计上也一直倍受重视。但遗憾的是,在过去,监督多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至于外部监督,立法虽有原则性规定却于可操作性上付之阙如。

  正是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不完善,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被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没有依法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想,一个可能触犯刑律的案子到了行政执法机关手中,是执法,还是“执罚”?选择前者,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以转入刑事程序,但一笔可观的罚没收入也将随之而失去;选择后者,无疑有助于促进本单位“执罚经济”的壮大,于改善单位福利上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更何况在监督缺位、权力制约失范的制度环境下,违法执罚的风险和成本微乎其微。既如此,为什么要执法,为什么不“执罚”?于是,行政执法异化成行政“执罚”的恶果是如此清晰又如此沉重地摆在我们面前:盗版风行、侵权泛滥,等等。

  我们应当承认行政“执罚”的现实和由此而来的现实困境,它不过是应验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真理。布坎南说,“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景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因此,要扼制“执罚经济”的兴盛,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把每个人当做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

  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应指望手持权柄者的自知自觉,更重要的在于为行政执法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形式——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检察机关在宪政架构上恰可担当此任。《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的能力上作出了不少细致的努力,诸如赋予和保障检察机关在涉嫌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可以提前介入等。此种“来真格”的制度规划不仅在于我们可聊以向外界表明我们的姿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本身便可视为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具体行动。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