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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为何多是患者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5:3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秦法

  【金陵晚报报道】 近两年来,医疗纠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秦淮法院自从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合议庭以来,每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均以20%的幅度上升。仅2005年一年就审结30余件。其中作为原告的患者被判决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数量约为40%,大大超过一般民事案件原告的败诉率。

  “明明是医院没有把我的病看好,我到法院告医院,法院为什么会判我败诉?”作为败诉方的患者常常发出这样的感叹。究竟为什么呢?经过对部分案例分析后发现,患者自身存在的几大误区,是导致败诉的一大原因。

  误区一:提供证据与我无关

  案例:患者王某因为骨折到本市某

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用钢板对其骨伤处进行固定。手术后,由于钢板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手术失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本来此案事实清楚,医院所用的钢板如确有质量问题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王某偏偏把最重要的证据“钢板”给弄丢了,输了这场官司。

  评析:在去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新的《证据规则》中,已把医疗纠纷案件列为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说医患双方由于医疗行为产生了纠纷,应当由医院对其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进行举证。作为患者仍应提供部分证据,比如与医院医疗关系是否成立、提出索赔金额所对应的票据等。

  误区二:有错就得赔我损失

  案例:患者张某因皮肤病去某医院专科就诊。该医院皮肤病专科在报上刊登广告,承诺治疗无效全额退还医药费。张某治疗4个疗程后,病情没有痊愈。张某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医药费的同时,还要医院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万元。法院审理后,除判决医院退还全部医药费一万余元外,驳回了张某其余的诉讼请求。同时,由此而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也判决由张某自己承担。

  评析:在一些案件中,医院的确是在手术或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不应该负主要责任。而患者往往抓住医院有过错的地方,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但同时又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患者缺乏诉讼风险意识,是导致败诉的一大原因。

  误区三:感觉不对我就起诉

  案例:2005年5月,患者常某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了法庭。常某的理由是,在医生为他开具的药方中,有一种药只开了3天的量,而另外两种药却开了6天的量。常某认为,按常理医生开的每一种药的量都应该是一样的,从他病情没有好转就可以看出,问题就出在医生所开药量不够上。然而,事情并不像常某所想的那样,医生用药、药量均无误。因此,常某为自己的“感觉”失误,承担了法律后果。

  评析:患者本身对于医疗知识的缺乏,往往会使之对医院治疗过程出现误解。由这种误解产生的诉讼,因缺乏依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实际上能包治百病的医院并不存在,患者如以此理由到法院诉讼,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其结果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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