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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当天医院不露面 院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16:36 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秦伊莛

  【金陵晚报报道】 因不堪长期病痛折磨,一男子进行了手术治疗。哪知,旧患未愈,又添新病,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却又遭遇医方重重“阻碍”,双方闹上法庭。庭上,医院主动申请做鉴定,可鉴定当天却做出惊人之举。

  2004年10月8日,因腰痛及右上肢麻痛加重,市民胡宁(化名) 前往南京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后入住该医院骨科,11日进行了激光手术治疗。哪知,手术后,胡宁不但没有感到疼痛减轻,相反,越发严重。11月9日,在办理了出院手续后,胡宁转至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被确诊为“腰大肌血肿”,后进行了相关手术。

  清除血肿后,胡宁对南京市某

医院的激光手术产生了怀疑。胡宁说,为了证明南京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他多次提出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可院方极不配合。无奈之下,他只好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8万余元。

  2005年4月5日,秦淮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南京市某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举令胡宁感到意外。于是,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当日,主动申请做鉴定的南京市某医院根本就没有派人前往鉴定会会场,而且也没有手术经过的详细记录,导致专家鉴定组无法认定,胡宁血肿形成是正常手术操作产生的并发症,还是因为手术操作不当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下了“无法判定”的结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胡宁的申请,对其日前的状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胡宁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申请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又未能派人到现场,导致医学会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故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应该得到支持。

  考虑到被告对原告实施的手术符合治疗原则,且手术前也告知原告可能有并发症,故对原告目前九级伤残,医方应负主要责任,胡宁基于原发病也应适当承担一些责任,合议庭酌定院方承担80%责任较为合理。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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