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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工”现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2日 18:20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邢云飞 北京报道 尽管离春节还有一个多月,可是在青岛某五金工具厂的张大海(化名)和他的同乡们已经开始在为过节回家做准备了。等到12月的工资发下来之后,他便打算提前启程,至于年后会不会再回到这个地方打工,他并没有想,也并不担心。在春节期间与同样在外打工的老乡们的“经验交流”中,总能找到下一年的目标,吸引他的只有“一年能赚多少钱”。所以,每年他总是经历着这样的一个过程,年初的时候找工作,年末的时候就辞职。 游击式打工 像张大海这样的打工者还有很多,虽然打工时间不长,但打工的地方基本上是一年一换,有的时候甚至是一年换几个工厂。他们的行囊也不多,只有一些换洗的衣服,出来打工时也总是跟几个同村的老乡在一起。 也正是因为这样,只有23岁的张大海对各地的“行情”十分了解,“像我这样做扳手的工作,在潍坊一个月能赚800到1000块钱左右,在青岛差不多能赚到1200块钱,在南方(长三角地区)差不多有1500块钱”。张大海如数家珍。而他现在的这份工作,每月差不多也有1500块钱,所以,相比之下,他还是选择了离家比较近的青岛。 “在我们这样的中小型的制造企业里,工人的流动性非常大,谁给的钱多就到谁家去做,一条流水线一年要换两三批人。”潍坊一位轮胎制造厂厂长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有的时候,工人走得太多,我们都不得不把生产线停下来,而再启动一次就是三四万块钱。” 而在潍坊市劳动部门工作的李先生举的例子则更能说明问题,一家以生产手机蓝牙配件为主的企业在潍坊市的劳动市场常年招收2000名劳动技工,待遇优厚,并且签订常年劳动合同,“即使如此,还是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隔三差五,就有几名工人不辞而别,所以这个缺口是怎么也补不起来的”。 “目前上海、深圳这边的制造业劳工流失率平均都在30%左右,最高的时候达到50%。”从事外贸采购业务的冯先生告诉记者,这其中大部分是劳工主动辞职,除非企业面临破产,或者工人有重大违规,否则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开除基层劳工。 待遇保障缺失 在与记者的交谈中,张大海表示其实也不愿意跑来跑去的,他也希望能够稳定下来,但是目前待过的这些中小型的企业,却没有他能够看上眼的。“我们只是一些打工仔,在这些私人的企业,只有靠多干才能赚到钱。”张大海的想法很简单。 不过,张大海的同乡刘海涛(化名)的情况却让张大海羡慕不已,刘海涛和张大海同岁,张大海出来打工的那一年,刘海涛选择了去潍柴技校(潍柴动力下面的劳动技校),毕业之后,直接就分到潍柴动力的车间工作。“尽管他(刘海涛)赚的钱可能比我还少一点,但是至少人家已经是城里人了,将来还有可能当主任呢。”张大海的话似乎说明了些什么。 中华英才网人才测评中心主任胡卫东告诉记者,从面上来说,制造业打短工的现象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和制造性企业的用工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的产物。从点上来说,综合待遇差、培训和晋升机会的缺失以及安全感等问题也是导致制造业劳工流失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从张大海和刘海涛的例子中不难看出,中小型的制造企业在待遇、培训和晋升机会等方面的问题要更为明显,这些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只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这使得劳动者本身缺少安全感,所以才会出现“急功近利”式的趋利行为。 “高强度的劳动和相对封闭的人际关系环境使普通劳工本身就存在着很强的不满情绪,再加上中小企业又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和人事制度,普通劳工的安全感很低。所以,趋利和改变工作环境的需求导致了制造业劳工流动性增强。” 劳动关系不规范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中小型制造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也是目前我国劳动者现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据张大海回忆,在他打工的五次经历里,只有一家上海附近的那个工厂曾经跟他们签过一次一年的劳动合同,那次也是张大海干满一年的唯一一家工厂。除此之外,他就再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在他看来,老板只要给钱就行,签不签劳动合同无关紧要。 有张大海这种想法的打工者不在少数,在青岛从事外贸服装加工的杨先生向记者透露:“十个工人里面有一个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就不错了,工厂为了减少意外损失,不会主动提出签劳动合同,大多数的工人也认为这无所谓,认为签了合同反而会限制自己的流动性。” 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治部的主任韩志力认为,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很普遍,不是某个行业特有的,而且主要集中在高薪和制造业短工的两个极端,他们害怕签了合同,要付高额违约金。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状反映出了目前大部分劳工在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上的薄弱,从而导致制造业普通劳动者在社会保障、事故保障以及待遇等方面才会出现种种不规范。 也许从2008年1月开始,《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会改变这种情况。但遗憾的是,当记者采访张大海时,他还不知道这部《劳动合同法》。 链 接 《劳动合同法》出台大事记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志着劳动合同制度已进入立法程序。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 ●2006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系列举措给予高度评价。 ●200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第三次审议。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人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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