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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带薪休假买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 11:00 中国财经报
吴南雁 尽管“带薪休假”这个词早在1994年就被明确写进我国《劳动法》,但对大多数职场人来说,它至今仍然“可望而不可及”。 没错,带薪休假听起来好,真的执行起来,限制条件不少。“只要能把工作安排好……”这是“休假”前最容易听到的话。现在的员工都是定岗定责,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休假离开了,就得同事帮忙补你的缺。于是,休假就一定要欠人情,因为别人为你做了分外的事。当然,你也可以把休假期间的工作提前做了,但这种“预支”成果往往会不尽如人意。于是,“有假不敢休、有假不好意思休”的尴尬局面就出现了。 在发达国家,享受假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能缺少的内容。应该说,能否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休假权”,是衡量一个政府执政人性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作为福利制度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然而,如果一个制度不能惠及绝大多数人群,这个制度就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一些大公司为“迫使”员工尽可能充分地休假,竟然采取在假期歇业的极端做法;如果员工没有休完假就回到公司,公司电脑会不厌其烦地提醒其离开。美国人的做法虽然并不适合我们的国情,但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思路:光有一个制度框架是不够的,必须填充进真能让人们休成假、休好假的实实在在可以操作的配套办法,否则“休假权”对大多数人就只能是张“空头支票”。 我国的带薪休假能够执行得比较到位的,多为国有机构,尤其是吃政府财政饭的单位。而在企业,除了某些大型企业外,真正能够实行带薪休假的并不多见,在很多中小企业,甚至根本就没有带薪年休假的概念。实际上,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周休息日、节日法定休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日等三类休假日。这三种休假日不能等同,也不能互换。 休假本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落实,显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要有休得起假的钱。雇员带薪休假,工资得有人给,留下的工作得有人做。说到底,总得要有人为带薪休假买单。 由于职工去休假所带来的支出增加、收入减少,企业不可能不去算计。算计完之后,大多数企业对于员工的带薪休假要求都会变成——“想都别想”。因此,如果不把带薪休假作为一种法定强制休假的话,恐怕该制度依然很难推广。实际上,带薪休假的强制实施,在各个企业之间并无不公平可言,因为企业从此都必须增加这一部分的预算。但有的企业认为,实行带薪休假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运营成本,使企业失去竞争力,所以不应该强制推行。实际上,带薪休假究竟能不能成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归根结底不是由法律决定的,更不是照着别国的样子来决定的,还必须取决于一个社会当时的经济发展状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无非就是要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幸福,而能享受越来越多的假日正是人们最大的幸福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休假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国家和企业能给予劳动者更多假日的可行性也越来越大,带薪休假显然也会越来越普及,这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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