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的民主力量与程序之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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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0:4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个税修正草案进行二审。在该草案的二审稿中,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了1600元。最终的审议结果很快就将见晓了。 以完美的标准来看,这次个税改革留下了诸多一些遗憾。比如,起征点并未一次性提高到2000元甚至3000元的水平;不再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起征标准,实施东部西
不过瑕不掩瑜,上述遗憾并不能否认这一次税改的成功。事实上,这次税改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财税的范畴,从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角度看,这也是一次不小的进步。 不妨回顾这次税改的过程。7月,在行政部门审议通过个税草案之后,全国各类媒体对提高起征点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举国关注;8月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审议由行政部门提交的个税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不立即表决,而是在9月末举行听证会后再行表决。 在听证会召开前的一个月里,舆论对税改的讨论一步步深入,从最初简单的贫富问题深入到了如何定起征点才合理等问题,多家媒体还对中外所得税税制的差异进行了对比,为公众了解税改的核心问题提供了开阔的视野。 同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广东等地的税务官员也向媒体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其实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听证代表们所要表达的大多数观点已经在媒体上见报了。所以这场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听证会,并没有产生多少悬念。 随着讨论的深入,去伪存真之后,个税改革的实质问题开始呈现出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之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提出了简明有力的意见。它们认为,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本适当;如能再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建议将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我国对掌握个人收入来源的手段、税收征管条件等方面的现实情况,目前就这些问题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这次暂不作修改。 在上述立法意见中,首先承认了这次税改并未能将起征点提高到合理水平,并明确无误地说明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财政的承受能力”。至于未能实施综合征收的原因,意见也强调是由于“税收征管条件”所限。 无疑,有了这些明确的立法意见之后,当行政部门再次启动税改之时,一方面需要毫无争议地做好减税准备,继续提高起征点;另一方面必须迅速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为未来实施综合征收创造条件。事实上,在这次修法讨论的同时,财税部门就及时公布了个税管理办法,将对个人收入实施一户式管理。这或许并不纯粹是一种时间上的巧合。 由此,从充分揭示问题,为未来税改指明正确方向的角度来看,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个税修法无疑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即便留下了再多遗憾,这种发现真问题的价值也是不容忽略的。显然,仅仅依靠财税行政部门的力量,是不可能取得这样的成果的。 这次修法最大意义或许就在于充分显示了民主立法的力量和程序之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给出了非常科学的立法解释,帮助公众真正理解了税改,并且明确了改革方向。这正是民主立法的沃土上盛开的鲜花,是程序之美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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