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上海信用卡讼案急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17:50 21世纪经济报道

  实习记者 练 微 本报记者 徐 炯

  上海报道

  “这段时间,在有关银行的诉讼中,经我们开庭处理的确实比较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朱惠民法官说,“主要是许多信用卡纠纷问题是在这边处理的。”

  经记者查询,仅从10月17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法院公布的开庭诉讼中,涉及银行的共有380起,其中涉及信用卡纠纷为226起,占60%的比例。而在此前的7、8、9月份,每个月涉及的信用卡诉讼案件超过300件。

  “早在今年4月,我们就注意到了这方面业务的风险问题。”上海银监局的有关人士表示,“我们还给各大银行,印发了《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就银行信用卡营销外包及对代理商的代理行为确立了规范。”

  从去年开始,各大银行之间开始了激烈的信用卡市场竞争,在仅仅一年之后,由于超速发展,信用卡风险问题出现在一些只求数量扩张的银行中。

  信用卡纠纷频现

  朱惠民表示,在他负责的有关案件中:“恶性透支很少。目前为止,我接手处理过的透支的最大金额仅为16000元。”

  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由于银行给予的授信最高限额是5万元人民币,因此即使进行恶性透支,其涉及的资金量也和企业贷款不能相比。

  但从目前的信用卡系列诉讼来看,一旦出现恶性透支,持卡人一般都是无力偿还或者一逃了之,对银行造成了100%的损失。

  “像上面那个16000元的就是,当事人找不到了,可能离开了上海,”朱惠民补充道,“一旦有银行客户有了恶意透支的念头,最后一般是再也找不到当事人了。”

  而如果出现当事人无法联系到,法院就只能公告当事人缺席,起诉的银行在撤诉后,需自行寻找欠款人。这样一来,银行追回欠款的可能性就大为降低了。

  除了恶意透支,信用卡诉讼中的大部分案件,是属于银行对于欠款的催收能力不足。记者从法院了解的情况表明:大多数诉讼案件涉及的资金额是比较低的。

  “接手的案子中,透支金额大多在2000、3000或者是5000元左右,额度都不大。”朱惠民说到。

  这一类诉讼往往在开庭前或者当庭就进行调解。据了解,有些被诉对象在接到开庭通知后立即就还清了款项。而当庭调解中,被诉对象要么承诺立即还清欠款,要么承诺分期付讫。

  “透支额度不大的部分诉讼,有些是银行客户更换地址,没能收到对账单,有些是没有及时还款。”某股份制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也显示了一些银行对于欠款催收,还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办法。”

  发卡审核漏洞

  造成信用卡诉讼增加的一个原因是办卡阶段的风险控制问题。

  10月19日,记者在报社办公室整理资料时,突然来了两位业务员,推销某银行的信用卡。对方表示此卡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只需提供一张名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

  朱惠民表示,如果持卡人意图恶意透支,最后一般是无法还款或在逃。因此,授信过程中,银行在对客户资料的审核中显得尤为重要。审查一旦出现漏洞,将会给银行带来损失。

  虽然,上海银监局已多次发文要求银行合理利用信用卡业务外包,立足于建立自己的营销队伍或临柜办理信用卡,或委托少数规范的外包公司进行营销。但某些商业银行并没有完全执行这些条款,层层外包的现象依然存在。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信用卡办理的食物链上,一般是银行委托一级代理商,然后一级代理商再委托二级代理商,最后代理商雇佣业务员直接拉客户办理信用卡。

  银行根据代理商实际上办卡的数量,给予代理商一定比例的费用,而代理商则给下级代理商,或者业务员提成。

  在这样一种机制下,代理商或者业务员,都希望能够多拉“人头”。

  按银行原本的规定,代理商要承担对于客户的初步核查申请者资料的工作。但实际上,多做业务量,代理商往往忽略核查一关。甚至有些代理商为了多拿“人头费”,不惜为不合格的客户“制造”有关证明文件。

  而银行为了完成预定的发卡任务,对这种现象也常常并不进行有关信息的确认。“实际上,要核实客户的还款能力,只要打几个电话,实地进行调查,是很容易了解到实际情况的。”工商银行一位人士表示。

  据了解,有部分持卡用户并非恶意透支,而之所以会出现逾期透支现象,主要原因是对信用卡并不了解。

  “出于一种好奇心理,他们办理了信用卡。”朱惠民解释到。这部分持卡用户并不了解循环信用,在利用信用卡消费过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同时没见银行催款,也就不向银行偿付,导致最终被银行起诉。

  另外,被诉对象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工作,或者其它原因而忽略了信用卡的最迟还款期限;有些是因为地址变动后,未及时通知银行而导致银行的催款单不能准确寄至持卡人手里也可能产生被诉风险。

  虽然银监会规定,在信用卡的受理过程中,银行需履行向客户如实告知风险的义务。但实际上,银行对于使用信用卡有怎么样的义务和权利,很少会对客户详细地进行解释。

  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中,已经就银行信用卡营销外包及对代理商的代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要求:信用卡业务的办理只能在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固定营业场所内完成。并且,银监会要求银行建立24小时动态监控网络,严格授信风险。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