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高个税起征点无害于培养纳税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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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9: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杨卫华 据媒体报道,经过立法听证以后,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收入的减除费用标准由原设想的1500元调整为1600元。这一标准的调整反映了我国发达地区费用开支的客观现实,合民意,得民心。
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实际费用开支悬殊很大,以发达地区的费用开支为标准,既有利于鼓励人才向欠发达地区流动,又照顾了发达地区居民的利益,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 此前有人提出,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高了,应该下调,这样可以扩大缴税的人群范围,有利于普及公民的纳税意识。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调低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把原来不用交税的人纳入征税的范围,扩大征税面,表面看,大家都交税,有利于普及人们的纳税意识。其实不然。尽管这样做,确实能促使更多人关心税收,了解税法。但关注税收、熟悉税法的人不等于有纳税意识,更不能说纳税意识强。关注税收与培养纳税意识并不是一回事,在现实中有的人关注税收可能是为了逃避纳税。 从历史来看,并不是降低减除费用标准,让更多的人交税,就可以普及人们的纳税意识,相反,却导致广大劳动者对征税的憎恨,激化了纳税人与政府的矛盾。 若在现实生活中,降低费用扣除标准,使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得不到全部扣除,一部分费用被当作所得征税。这样,把不应交税的人列入了征税的范围,扩大了征税面,这实际上等于征收了“过头税”。这既不符合对所得征税的原则,也影响了低收入者的生活。换句话说,让低收入者把吃饭的钱拿出来缴税,这能培养他们的纳税意识吗?这只会导致低收入群体对政府征税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并不利于普及纳税意识。 只有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使费用扣除接近现实的费用支出,才能正确地计算应税所得,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有效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 (作者为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