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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是一个孤立的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4:09 人民网-华南新闻

  10月22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草案二审稿,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草案规定的1500元,调整为1600元。

  如果把个税改革当成一道以1500元或是1600元为起点的算术题,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一个简单数字变化所引起的举国关注。其实不管是1500元还是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绝非一
道算术题那么简单。个税改革更应关注效率与公平,只提高起征点是毫无意义的。2004年中国的个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是收入并不太高的工薪阶层缴纳的。可以预计的是,起征点即使提高至1600元,这样的状况也不会有太大改变。

  美国的人均月收入是2000美元,但其最低的个税起征点是668美元;澳大利亚的人均月收入也接近2000美元,它的个税起征点是333美元;法国人均月收入超过1500欧元,它的个税起征点却低到349欧元。以此比较,在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1200元的中国,非但1600元的个税征收新标准并不低,即使是原标准800元,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但是在美国,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高收入阶层所纳税额,是其

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高收入者作为纳税主体,在西方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在中国则恰恰相反,这又是为何?关键在于,在这些国家,存在大量的、在特定条件下的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虽然根据各国情况不同各有侧重:在美国,抚养儿童的家庭缴纳的税额要少得多;在日本,家庭基本开支要排除在外;在德国,家有病患的可减税甚至免税。大多数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这些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都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到税收中去。

  这里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许多发达国家,居民家庭因购置住房而向银行贷款,那么在分期偿还贷款期间,个人所得税通常可以获得相应减免。也正因如此,在那些国家,“

二手房”的转让缴纳增值税也显得应当应份。

  个税改革,因为遵循“一刀切”,于是形成了这样的格局: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的生活费用或许低于800元,但却因为收入来源集中在某个家庭成员身上,而不得不交付数百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这样的家庭而言,无异于从“牙缝”里挤出钱来纳税。而许多高收入者,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且这些资源与其真实收入之间界限模糊,于是他们可以开着“公司”的豪华轿车,住着“公司”的高级

别墅,挥金如土地消费着“公司”所得。结果,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项之下,不过寥寥数字;公司所得税项之下,也会因奢侈的消费而相应递减。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更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税制系统的子系统,要改,就要系统地改。否则,1600元或15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无论怎么定,它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劫贫济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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