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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听证会实录(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5:20 中国网

  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确定个税减除标准为800元的时候,内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0元左右,800元在当时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6000元,较23年前增长了15倍。按2003年月均500元工资的20倍计算,应是10000元,2005年的现在仅以1500元作为减除额,还是偏低。

  日前,陕西省社科院民意调查中心等单位与《华商报》合作对个税减费标准进行了一
次民意调查,结果是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2000元,才能满足大多数市民愿望,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实行了高于每月1500元减费标准的事实及心理,再进一步适当提高减费标准会是一个各方满意,公平合理的结果!所以我建议个税减费标准应不低于2000元为妥。

  (2005-09-27 14:20:08)

  [刘积斌]:

  下面请

财政部科研所的研究员孙钢同志发言。

  (2005-09-27 14:21:18)

  [孙钢]:

  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对所有的工薪收入者来说,都是一件绝对的大好事。提高本身具有绝对的合理性,而具体标准的选择和确定则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为任何一个方案都只能满足部分民众的利益需求,而不可能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需求。上午的刘(火加召)司长和下午的刘丽坚司长对1500元方案的解释和说明,应该说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保证调整方案顺利推行和政策操作的角度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如果把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能更好。理由如下:

  一、1600元更接近实际情况。1500元的调整方案是根据2004年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而此次个税的修正案若能顺利通过,最快也要2006年才能实施。这样,测算与实施之间至少存在两年的时差,这会削弱1500元方案所持依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若改为1600元,则可以弥补或矫正时差对政策依据的影响,使扣除标准更符合实际。

  (2005-09-27 14:21:50)

  [孙钢]:

  二、1600元可增强方案的前瞻性。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民众的基本生活开支不断增加。如果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还不能马上实行指数化,那么标准的调整就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能够适用3-5年。而1500元方案的说明似乎还未能体现出它的前瞻性,这可能导致这次调整仅过1-2年就又不适用。

  (2005-09-27 14:22:52)

  [孙钢]:

  三、1600元是对既得利益的增量调整,其效果好于存量调整。我国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高低有所不同,如北京为1200元,广东的一些地方更是达到了1600元。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定的合理成份,但其合法性不足。这次的个税修正案,国家决定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上也是对一些地方的越权做法的否定。我本人非常同意这一方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改革的方案与现实的局面相衔接?换句话讲,就是是否应承认既得利益。改革当然不可能不触动既得利益,但我认为,对既得利益采用增量调整的方法要好于存量调整的方法。1500元的方案实际上是对一部分既得利益的否定,是一种存量调整。因为对已经实行1600元标准的地区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将面临因必须降低减除费用标准从而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理论上应该是使所有的工薪纳税人都受益。如果改革的结果是一部分人降低了税负,另一部分人(包括相当部分的低薪纳税人)却增加了负担,特别是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必然会引发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会问:为何其它地方的高薪收入者都减少了纳税,而我们这里低薪者却要增加纳税?太不公平!如果实行1600元的标准,使现有的纳税人至少不增加税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调整方案的不满。

  四、1600元至少维持了上次的调整幅度。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对国内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标准由400元提高到800元,相当于八年提高了一倍。此次修正与上次相隔12年,提高的幅度还不到一倍,人们会感到此次改革的力度不如上次。如果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提高的幅度至少与上次相同,可以提高社会上对调整方案的认可度。

  (2005-09-27 14:23:19)

  [孙钢]:

  至于把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上的观点我不赞同。基本理由有三:

  第一,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远比城镇居民为低,而过去税负却比城镇居民高。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开始有了缩小城乡差距的苗头。如果这次把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

  第二,不利于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需要个税有一定的征收规模和征收面,才能使国家有财力对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与国外主要国家相比,1600元的扣除额已经是较高的水平了,若再提高,会进一步缩小个税的征收面,不但不利于国家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也不符合中央确定的“宽税基”的税制改革原则。

  第三,不利于个税改革的稳步推进。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扣除标准,至少还包括税率、级距、扣除内容等方面。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制约其它方面的改革。而我国的个税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因此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不宜过大,以便为个税今后的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

  (2005-09-27 14:24:44)

  [刘积斌]:

  今天上午和今天下午,28位听证陈述人都作了陈述发言。下面听证陈述人可以作补充发言,每人发言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分钟。如果要补充发言的同志请举手。

  (2005-09-27 14:25:41)

  [刘剑文]:

  我们在这里讨论为什么要扣除,或者如何扣除的问题。为什么要扣除?我觉得应该从人权的角度考虑,从平等权、生存权考虑,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生存权的问题。我认为这里存在着几个问题:

  (2005-09-27 14:26:26)

  [刘剑文]:

  第一,我们这里所讲的计算扣除支出,应该考虑是基本的消费支出,而不是家庭的全部支出,这是第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二,我们现在是个人扣除,而不是家庭扣除。如果以家庭扣除的话,如果每一家中有两个有工薪的话,那么就是3200元,这就属于相当高的。第三,即便是一人的工薪,假如一个人是2000元,按照1600元的标准来计算的话,其中400元需要纳税,按照现在的个税扣除额500元计算的话,按照5%计算的话就需要交纳20元的税,这就有1980元的剩余。第四,我们现在这里是讲的是工薪所得扣除,其实除了一般来讲,还有所谓的劳务所得扣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所得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从这里来讲,我们现在讲的是1600元,首先是考虑到公民的生存权问题,然后再兼顾了发展权的问题。所以我认为1600元是比较适宜的,不宜再提高。

  (2005-09-27 14:27:07)

  [陈栋]:

  我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1500元的减除额不应该是个人月收入的计税标准,而应该是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税标准。例如一个四口之家上有老人下有孩子,配偶下岗,仅靠一个月收入2000元,人均收入500元。另一两口之家,夫妻各自收入1500元,共收入3000元,人均收入1500元。按减除额1500元计税,人均收入500元的第一家庭要纳税,而人均收入1500元的第二家庭则不用纳税。这是公平的吗?对于第一家庭2000元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还捉襟见肘,如果再对他们课以所得税,无异于雪上加霜。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公民已经开始承担医疗、教育、住房、失业等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个税制度必须考虑普通公民即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家庭负担问题。

  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一个职工月收入3000元,按1500元计税,没有赡养老人前需缴纳近百元的税,赡养老人后,则无需纳税。这一举措无疑能够鼓励赡养老人和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鼓励公民履行赡养和抚养的义务。使赡养老人者在受到道德赞美的同时,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经济上的补助。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美满,才有社会的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从每个具体法律措施中得到体现。

  在此,我认为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努力体现社会公平和倡导社会和谐。

  (2005-09-27 14:28:33)

  [宋景昌]:

  我补充发言的观点就是坚决反对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的标准和授予地区浮动的权力。首先这体现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不应当过分考虑个体和部分的利益。如果个人所得税突出体现了地区差异,将以局部利益打破法律整体的平衡,不宜建立整体的法律秩序,尤其对地方政府授予浮动权,将严重损害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权威,其利大于弊。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各地区城镇居民在提高生活品位方面,如家庭设备、交通通讯、文化娱乐等方面差距较大,在基本生活方面,比如食品、衣着等方面的差别较小,其差异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追求不同的生活质量。如果在全国不同地区,尤其是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的标准,就会造成越是低的生活质量的居民,越要多交纳一些个人所得税,从立法原则上看,显然不合理。

  (2005-09-27 14:31:44)

  [宋景昌]:

  第三,比较立法的原理和个人的收入,消费支出并计算赢余的数量,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相对的排序上,还是在相关的指标上,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

福建、江苏,统一工资薪金所得,体现在积累赢余上,不存在发达地区的不公平问题。分析积累盈余数据,实际真正受影响较大的地区是西藏、重庆,我认为不应当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标准,更不应当授予地区政府的浮动权。

  第四,谈一下“四金”的问题,“四金”问题属于政府的工作职责范围,与我们的立法本身有一定的不同,所以我前面论述,3000元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四金”。我认为“四金”的出发点和条件,不是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也不应当成为论证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立法标准是否得当的理由。

  我的补充发言完毕。

  (2005-09-27 14:33:15)

  [李声雯]:

  我的主要观点是全国应当统一将个税免征额定在2500元。

  目前,对于个税免征额是否应当全国统一的争议很大。虽然全国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会给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带来较大影响,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应当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因为:

  (一)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基本集中在高收入阶层。如果各地实行不同的个税免征额,就各个地区而言,可能是主要针对当地的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全国范围看仍然是向高中低收入阶层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实行不同的个税免征额,容易出现甲地收入、乙地申报的逃税现象,使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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