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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听证会实录(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5:20 中国网

  如果按1500元的方案执行,实际的税收收入影响可能会低于200亿的测算数据。但1500元这方案执行中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让广东省现在1600元的扣减金额降下来。硬要纳税人提高税负是很危险的一个决定。如果广东不降,那么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要么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方案是不是可行? 应该可行!上文分析过1500元的方案对国家财政而言是比较稳妥的方案,完全可以再提高一点。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方案则是弊大于利。

  三、是否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一个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

  有些专家支持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扣减额上有一个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的几个理由:

  (2005-09-27 09:59:12)

  [江泓]:

  1)保障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

  实际上这混淆了一个基本的概念,到底是谁服务谁?如果看一下税收成本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税收征收成本大于税收收入的地区都是在欠发达地区。如果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维持这一现象的存在,那这些地区的经济永远没有改善的可能。

  2)发达地区生活费高昂,所以扣减额应该比欠发达地区高。但是,更高的扣减额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去发达地区,那岂不是贫困地区更加贫困?这难道是我们制定政策的初衷吗?在我们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如果要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业务,人才是个关键问题。但是调派人才,每个员工必然会碰到一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举个例子,公司调广东的管理人员去西安,该员工在广州1600元的扣减额,到西安是800元的扣减额。为了开发中西部地区难道还要个人多上税?当然公司要补贴。接下来公司会发现一个事实:原来去欠发达地区拓展业务,很难说工资成本必然会降下来,甚至可能是工资成本增加。

  所以,这是一个税收政策导向的问题。另外,从过去的经验我们可以得知,允许各地浮动,这将是无休止的地区间竞赛。一旦失控,中央难以维护权威性。综上所述,本人建议提高扣减额至1600元并取消各地区的自由浮动。

  (2005-09-27 10:02:21)

  [杨景宇]:

  下面请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同志发言,请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旅游渡假区管委会职员作准备。

  (2005-09-27 10:10:55)

  [陈栋]:

  我的观点是:全国应统一减除费用标准,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是适当的。

  (2005-09-27 10:11:54)

  [陈栋]:

  首先,我认为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为主要目的的一个税种,其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调节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分配问题,即调节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当然也调节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如果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的减除标准,高收入地区确定较高的减除额,低收入地区确定较低的减除额,势必造成欠发达地区按低标准多缴税,发达地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那么除了发达地区的居民将得到少交税的实惠以外,就全国而言存在的问题有:(一)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将被征收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他们本身就因为身处较艰苦的环境,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生活质量较低,却要比发达地区同等收入者缴纳较多的税,这合理吗?(二)制约人才的流动和西部的发展。比如说一个工程师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在上海时月薪3000元,到新疆工作时,新疆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咬咬牙也给月薪3000元,而如果上海和新疆的个税减除额不一样,上海为3000元,新疆1500元,那么,意味着这个工程师在上海工作时不用纳税,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税。众所周知,新疆的工作、生活条件不如上海,可实际所得却被减少,这是在鼓励专业人才服务新疆,还是在遏制?是否与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基本国策相违背呢?再比方说,一个演义团体在发达地区演出后,又来到欠发达地区演出,由于交通、通讯、设施、条件的制约,演出成本显然比在发达地区时要高,而演出结束后,又因为欠发达地区个税减除额较低,要缴纳较多的税,欠发达地区本来就存在文化生活不丰富的问题,演出团体因为收入减少,更不愿意到欠发达地区表演,这能和国家努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国策相一致吗?(三)如果允许浮动,那么在同一省(区)内仍存在较大贫富差距,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收入差距明显,那么是否应该让各城市各自确定一个减除额?让在大城市居住的少交点,在小城市居住的多交点,这样合适吗?

  (2005-09-27 10:11:58)

  [陈栋]:

  也许还有人会提出,在高收入地区,生活水平较高,日常生活支出比在西部高,理应根据生活水平确定较高的减除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经济产业主要依靠的是能源和原材料的生产和输出,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棉花等,但是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由于能源问题一直以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发达地区长期享受着西部廉价的能源和原材料,而所生产的成品又以市场价格销售到西部,这不能不说,是目前东西部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发达地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发展了经济,提高了自身生活水平之后,通过多纳点税,给社会一定的回报,平衡社会分配不公,使西部的低收入人群少纳点税,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难道不是体现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吗?

  综上所述,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统一减除额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实行全国统一,才能使中央财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才能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减除额全国不统一,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只会变成空谈,不但不能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杠杆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会的公平受到置疑、使东西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统一减除额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实行全国统一,才能使中央财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才能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减除额全国不统一,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只会变成空谈,不但不能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杠杆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会的公平受到置疑、使东西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影响。

  (2005-09-27 10:12:30)

  [陈栋]:

  其次,我认为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符合最广大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

  通过提高减除额可以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作为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基本恰当的。虽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经超过了1500元,但是这样的大都市在中国只有十几个,对于全国650多个城市来说,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甚至有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长期服务于乌鲁木齐的贫弱群体,据统计,乌鲁木齐尚有4万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64元的情况下生活,还有近10万流动人口为生活奔波。我们这些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人,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交点所得税,由政府统一支配,用于对贫弱群体的帮助呢?我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同时,减除额提的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的较多,必然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因此,将减除额提高至一个适当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选择。

  以上是我的个人陈述,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2005-09-27 10:13:37)

  [杨景宇]:

  下面请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度假区管委会职员宋景昌同志发言。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作准备。

  (2005-09-27 10:14:06)

  [宋景昌]: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既要考虑利用税收手段积累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更要充分体现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分配体系、缩小贫富差距。

  (2005-09-27 10:14:35)

  [宋景昌]:

  第二、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即“ 劫富济贫”原则。我认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民本”思想应当是政府存在的基石;工资薪金收入的主体恰恰是基本的产业工人,工资薪金收入是其维持最低需求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用途是维持生命,保证基本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确定应该体现对广大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救济,贯彻“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

  第三、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工资薪金所得是城镇职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从额度控制的角度上说基本上等同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因此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来论证和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最具合理性。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来论证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额度具有合理性。我认为,这种观点不适当。首先,统计数据的人均消费支出应当只是直接消费支出,对人们因未来收入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做出的消费准备(比如城镇职工因购买房屋、

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原因进行储蓄)没有量化计量,基础数据不够全面。其次,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只适宜论证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的绝对不合理性,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的扣减额度由于其不能保证相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不合理;但是,我们不能够推断出能够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扣减额度就一定是合理的。

  (2005-09-27 10:14:59)

  [宋景昌]:

  第四、1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不能够对应现阶段产业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满足立法的长期需要,无法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间内保证产业工人的最低需求;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合理稳定期间,基本能够保证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度统计数据分析测算,估计2005年度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18068元,工资指数为1.1344;城镇职工人均消费支出为14530元,消费支出指数为1.0809。

  利用以上数据分析,2005年 50%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506元,基本上等同现阶段初步确定的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显然,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标准无法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同时,以上测算还没有考虑法律的长期稳定性和立法过程的滞后影响。因此该标准额度应当在现初步确定1500元的基础上做大幅度的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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