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31日消息,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披露对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处罚规定。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存在截留保险费的行为,云南保监局决定对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6.5万元,对当事人梁燕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60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209号桃源大厦二层
主要负责人姓名:梁燕
经查,2016年,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在教育类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截留保险费行为,未及时按约定向承保公司划转保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2015-2018年度云南省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涉校安全组合保险产品框架协议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我局对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截留保险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罚款6.5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61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梁燕
经查,2016年,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在教育类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截留保险费行为,未及时按约定向承保公司划转保费。
梁燕作为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总经理,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2015-2018年度云南省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涉校安全组合保险产品框架协议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梁燕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我局对梁燕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江泰经纪昆明分公司截留保险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梁燕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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