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7日消息,山东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山东保监局决定对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韩北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鲁保监罚〔2018〕26号
当事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431室
主要负责人:韩北川
当事人:韩北川
身份证号:13112219900314XXXX
职务:时任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韩北川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
2018年1月-5月,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直销业务编制为保险代理业务。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合作商务公司未向其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的情况下,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以“市场推广费”名义列支费用。
时任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韩北川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2017年9月至12月,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委托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上述事实,有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当事人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韩北川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罚款5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北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二、上述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美联盛航代理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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