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被罚款10万元

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被罚款10万元
2018年04月08日 17:4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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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8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书。 

  经查,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时任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三农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敏、时任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申娥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保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决定对陈敏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申娥英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

  营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167号

  负责人:周有颖

  当事人:陈敏

  身份证号:43290119810508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三农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

  当事人:申娥英

  身份证号:42010619651215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陈敏、申娥英向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下列行为:

  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农业保险自查报告显示,问题档案9.32万份,问题档案占比25.92%。检查发现,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的自查报告存在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一是在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共抽取1070份档案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档案433份,涉及14个地市,问题档案占比40.47%。二是水稻和能繁母猪赔案的查勘定损照片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检查组抽取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水稻或能繁母猪赔案查勘定损照片核查,发现共计355组照片存在重复使用情形,涉及赔案778笔,占核查总赔案的20.76%。

  时任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三农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敏、时任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申娥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保单明细、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陈敏、申娥英向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承认向我会报送的自查报告存在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同时提出:一是其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主观上没有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二是对自查报告与实际不一致具有一定客观原因进行了说明,主要涉及气象灾害证明缺失或开具单位无效、土地流转合同的形式等问题。三是已对自查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不应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申娥英请求我会将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撤销任职资格的处罚改为罚款,陈敏请求我会将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改为免予警告处罚、减轻罚款。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陈敏、申娥英承认向我会报送的自查报告存在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称不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资料的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的认定。二是部分采纳当事人对自查报告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客观原因的申辩意见,对少数问题档案不予认定。三是当前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数据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较为突出。我会多次发文并召开全行业会议,对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和档案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当事人仍然上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自查报告,违规问题档案占比较高,违法情节严重,实施的整改措施也是在我会现场检查后,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因此,我会对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陈敏、申娥英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陈敏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申娥英撤销任职资格。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张琳珮

人保财险 保险法 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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