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分公司申诉被驳回:编制虚假报表吃70万罚单

平安财险分公司申诉被驳回:编制虚假报表吃70万罚单
2018年02月23日 17:5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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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月23日消息,保监会今日公布保监罚〔2018〕9号,经查,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下列违法行为,被保监会罚款50万,同时被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相关责任人李小安、罗霞分别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李小安被撤销任职资格。针对上述行为,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并请求减轻处罚,被保监会复核后驳回。

  以下为处罚原文:

  保监罚〔2018〕9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

  负责人:李小安

  当事人:李小安

  身份证号:43010419670119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当事人:罗霞

  身份证号:42010619690623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向我会提出了听证申请,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当事人听证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下列违法行为:2017年6月,为达到调低车险综合费用率的目的,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对所需再保安排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申请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增加浮动成数分保增加摊回分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2017年5月、6月,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通过平安财险与相关再保险公司签订浮动成数分保合同,分别将分公司5月、6月商业车险保费的18%分出给上述再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合计为1.37亿元。通过上述处理,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降低2.8个百分点。

  2.调低历史年度分出车险保单的评估保单赔付率,调高摊回分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2017年7月,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在向平安财险总公司报送的材料中,对2013-2015年历史分出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评估值予以下调,从而使上述历史保单2017年前6月摊回分保费用较前5月增加0.94亿元,导致该分公司1-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降低1.9个百分点。

  3.调高2016-2017年车险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调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调高综合赔付率。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较1-5月下降9.3个百分点。为保持综合成本率的相对稳定,该分公司大幅增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使其2017年6月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高达4.8亿元,环比增长306.8%,1-6月车险综合赔付率较1-5月上升8.8个百分点。

  时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罗霞、时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李小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行为,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对本案相关事实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一是签订商业车险浮动成数合约符合法律规定及再保险合同操作惯例,相关再保险业务是真实的。二是2013-2015年车险分出业务赔付率假设客观合理,据此计算的浮动手续费是真实的。2016-2017年保单赔付率评估结果真实合理。三是请我会考量认定为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定性是否过重。

  我会经复核认为: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利用浮动成数分保合约工具等手段,调节车险综合费用率等指标的实质,是通过签订形式上的再保合同等方式,实现人为调节财务数据、调低综合费用率或者调高综合赔付率的目的,对报表真实性发生了巨大影响。从公司操作目的、指标变动趋势、再保合约条款设置、2017年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车险赔付率变动情况以及其他证据可证实其违法违规行为性质,依法构成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同时,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的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处罚的事由,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李小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对罗霞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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