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因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回扣等被罚款80万

太平财险因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回扣等被罚款80万
2018年02月23日 17:32 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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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1号)

  保监罚〔2018〕11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李劲夫

  当事人:何绍铭

  身份证号:12010319650317XXXX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

  当事人:戴曙燕

  身份证号:32042119761222XXXX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当事人:冯雪隐

  身份证号:37010419800722XXXX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总精算师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当事人:黄爱民

  身份证号:41092219720531XXXX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再保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

  当事人:杨捷

  身份证号:44040219790221XXXX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互联网事业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

  当事人:曾繁煜

  身份证号:36242619791117XXXX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车险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太平财险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太平财险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黄爱民、曾繁煜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1月-6月,太平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车险保费的营销活动。太平财险预付资金向某集分宝公司购买集分宝,某集分宝公司收到款项后将相应数量的集分宝发放至太平财险名下的集分宝账户。太平财险使用上述集分宝,在客户支付车险保费时直接抵扣部分保费。太平财险通过该种模式销售车险,对应的车险保费收入为99,480,049元,太平财险使用集分宝抵扣的车险保费共计35,574,197元。

  时任太平财险互联网事业部总经理杨捷、时任太平财险副总经理戴曙燕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一是2017年6月,太平财险根据规避车险产品监管的需要,测算了将相关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调节到监管标准以下所需要摊回的分出保费及相应的分保手续费金额,在此基础上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分出相关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40,463万元,摊回分保费用22,342万元。同时,2017年6月,太平财险从太保财险分入商业车险保费39,700万元,应付分保费用21,835万元。在上述账务处理中,太平财险和太保财险分入车险保费与分出车险保费金额基本相同,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费用金额也基本相同。

  二是调增太平保险集团相关子公司历史保单浮动手续费。2017年6月,太平财险对2016年和2017年1月至5月分出至太平保险集团相关子公司的商业车险业务,调增27家分公司浮动手续费,增加摊回分保费用3,888万元。

  三是向太平保险集团相关子公司分出商业车险业务。2017年6月,太平财险向太平保险集团相关子公司增加分出安徽等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10,436万元,增加摊回分保费用5,737万元。

  2017年7月,太平财险向太平保险集团相关子公司增加分出安徽等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8,026万元,增加摊回分保费用4,406万元。

  四是向相关再保险公司分出商业车险业务。2017年7月,按照太平财险会议决定:“根据车险阈值管理要求,对7月及后续月度的再保安排进行讨论,确认以下原则和工作安排:一、7月与太保财险的合作无法继续。二、主要解决四川、山东阈值问题。……可以考虑进一步提升分出比例,解决7月份的问题”,太平财险向相关再保险公司分出四川等4家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10,739万元,摊回分保费用6,026万元。

  通过上述处理,在太平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2017年6月相关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得以下降,其中四川分公司下降幅度最大,为9.3个百分点;2017年7月相关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得以下降,其中四川分公司下降幅度为5.3个百分点。

  时任太平财险车险部副总经理曾繁煜、时任太平财险再保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黄爱民、时任太平财险总精算师冯雪隐、时任太平财险副总经理何绍铭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分保业务和集分宝抵扣保费业务有关材料、相关保单明细、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公司的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太平财险提出了申辩意见,黄爱民、曾繁煜提出了听证申请。太平财险提出:公司订立的有关再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合同签章完备、附件齐全,经过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通过公司的重大风险测试,相关经济事项真实、有效,具备商业实质。设定和调整再保业务的分出比例、浮动手续费等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且再保险合同条款与实际执行保持一致。公司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业务与财务数据保持一致,未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

  黄爱民、曾繁煜在听证会上请求我会撤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一是太平财险的报表如实记录了业务事项。二是太平财险的再保险业务合法合规,相关经济事项真实有效,具备商业实质,符合行业惯例。三是开展相关业务的动机或目的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太平财险进行分保等操作是为了规避监管,再保安排不是根据风险转移需求开展,而是按照调低车险综合费用率、规避监管的需求倒算分保条件,不符合再保险风险分散的内在逻辑,不符合正常的保险业务规则。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操纵财务数据、逃避监管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相关行为对报表真实性产生了重大影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认定其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

  综上,我会对太平财险及黄爱民、曾繁煜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太平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平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戴曙燕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杨捷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太平财险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绍铭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冯雪隐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曾繁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爱民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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