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吃50万罚单: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

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吃50万罚单: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
2018年02月23日 17:08 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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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月23日消息,保监会今日公布保监罚〔2018〕6号,经查,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被保监会罚款3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相关责任人杨刚、余兵强被撤销任职资格,并分别被警告罚款10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保监罚〔2018〕6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1号1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A座13-2、13-3、14-1、15-1

  负责人:杨刚

  当事人:杨刚

  身份证号:51021319680814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

  当事人:余兵强

  身份证号:33082419800803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7年1-6月,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在商业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制定并执行当地营销方案,通过向投保人赠送定向积分抵扣保费的方式,抵扣保费共计49,757,017元,涉及商业车险保费309,256,881元。

  时任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余兵强、时任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杨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3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杨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对余兵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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