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4日消息,青海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西宁市虎台支公司存在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海南州分公司以及门源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青海保监局分别对上述三家公司处以14万元、13万元、12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人士进行警告。
西宁市虎台支公司政处罚决定书:
青保监罚〔2018〕1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1号
主要负责人:李永伟
当事人:韩晓辉
身份证号码:630102197707******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经理
住址: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36号
当事人:李永伟
身份证号码:630104198111******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经理
住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砖厂路1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青海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利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涉及手续费26.08万元。
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经理韩晓辉、李永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业务清单及财务凭证、转账记录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青海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韩晓辉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李永伟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海南州分公司政处罚决定书:
青保监罚〔2018〕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
地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
主要负责人:杜军生
当事人:罗得梁
身份证号码:630102197010******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西宁市城西区中华巷11号
当事人:王伟
身份证号码:632521196605******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经理
住址: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73-4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青海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农险理赔档案中的现场查勘报告、种植业现场抽样记录、出险及索赔通知书等资料存在查勘员代签名、抽样记录表数据重复使用等问题,涉及199份理赔档案,属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
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农险事业部经理王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罗得梁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理赔档案复印件、公司对事实确认书的反馈意见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青海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罗得梁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门源支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保监罚〔2018〕12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
地址: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18号
主要负责人:陈凌峰
当事人:陈凌峰
身份证号码:630102197710******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经理
住址:西宁市城中区农建巷25-2-132号
当事人:张发财
身份证号码:632221198702******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副经理
住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沙沟梁路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青海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农险理赔档案中的现场查勘报告、种植业现场抽样记录、出险及索赔通知书等资料存在查勘员代签名、被保险人代签名、抽样记录表数据重复使用等问题,涉及243份理赔档案,属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
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副经理经理张发财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经理陈凌峰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理赔档案复印件、公司对事实确认书的反馈意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青海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发财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陈凌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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