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易管理条例中变相期货交易定义将更具弹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4:05 第一财经日报

  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望明年初推出

  江南

  新《条例》明确取消了讨论稿提出的“允许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设立或者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等规定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从《期货交易法》立法小组有关人士处了解到,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基本修订完成,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出。新《条例》将配合金融期货市场的开启、变相期货交易的重新定义以及服务期货市场的整体发展等。

  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正在就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以及相关的结算、风险管理等制度征求意见,待正式合约和相关制度确定后,新《条例》可望正式亮相。也就是说,在中金所首个金融期货品种出台之际,将出现首份纳入金融期货及期权交易的期货市场统一监管法规。

  对于此前争议较多的“变相期货交易”,该人士表示,新《条例》正在修改此前讨论稿提出的“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新定义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解释将更有弹性。由于“变相期货交易”是新《条例》修订中最敏感和争议最多的地方,上述人士只透露了新定义采取的一些新的描述原则。

  据悉,“变相期货交易”描述的范围可能依然是未能纳入到证监会监管范围、未经证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而对其定性为必须严厉打击或取缔的,则是通过举证等方式认定的“存在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可能”,如欺诈、内部人控制等。

  此前《条例》草案第一百零三条指出:“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该人士表示,如果使用讨论稿中对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意味着一大批场外交易市场将被取缔。事实上,许多场外交易市场不仅没出问题,而且对我国争取商品定价权发挥了关键作用。

  新《条例》还明确取消了讨论稿提出的“允许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设立或者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等规定。有关人士表示,暂时未放开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主要是出于建立期货公司“防火墙”的考虑。尽管目前新成立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可以有效监控投资者保证金,但“电子眼”的功能还不能完全防范保证金被挪用等行为,有必要再运行和观望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放开期货自营业务。

  对于期货投资基金,该人士坦言,期货业界对期货投资基金的呼声一直很高,并且私募期货基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当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一部针对期货投资基金的法规,使得期货投资基金无法可依。可以考虑尽快建立相关法规,待法规完善后再允许成立期货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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