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大公资信因私舞弊背后:信用自失 何以授信?

重罚大公资信因私舞弊背后:信用自失 何以授信?
2018年08月18日 22:49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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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8.2018

  本文字数:2032,阅读时长大约4分钟

  作者 | 第一财经 徐燕燕

  “大公资信的关键点在于以评级要挟人家购买咨询,不是两个独立的业务。”一位评级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基本上所有评级机构都有咨询和评级业务,但不要对同一对象,或者公司内部建立严格防火墙,比如成立子公司什么的都可以。

  8月1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和评级业务一年。同日,证监会也称暂停其证券评级业务一年。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几乎是评级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受到的最严厉的处分。

  大公评级“有私”

  给出如上处罚的原因,交易商协会称,

  2017年11月-2018年3月,大公资信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同时,在交易商协会业务调查和自律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大公资信向协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表述和不实信息。

  证监会的通报中写明:

  一是大公国际与关联公司公章混用,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内部管理混乱;

  二是在为多家发行人开展评级服务的同时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有违独立原则;

  三是部分高管人员及评审委员会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

  四是个别评级项目底稿资料缺失,模型计算存在数据遗漏等。

  评级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大公资信受罚程度可谓震惊,但走到这一步也实属必然。大公资信受罚的主要原因是一面向发行人提供评级服务,一面还要收取高额的咨询服务费。因为基本上所有评级机构都有咨询和评级业务,但不要对同一对象,或者公司内部建立严格防火墙,比如成立子公司什么的都可以。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此次对于大公资信的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强。在此之前,因为绿地集团及上海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的自律调查中,曾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暂停其相关业务一年的处罚。而针对评级机构,这是头一回。

  前述评级机构人士表示,过去提及评级行业的管理是“九龙治水”,不统一,而这次是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几乎同时发布消息,透露出一个信息:今后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协同监管会越来越强。

  “对评级公司来说,监管处罚本身并不是是最重的,而是品牌形象的损失。两个市场同时被禁入一年,这12个月里绝大部分客户都会流失,原来的客户一年后能不能回到他碗里就不好说了。”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大公资信8月17日晚间也针对处罚发布公告称,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按要求逐项对照、彻底整改,并认真研究解决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业务和工作完全合规合法、稳步有序推进。同时,大公资信表示,已将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诉材料提交有关部门。

  评级行业的顽疾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大公的处罚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必然性体现在整个评级行业这么多年存在的类似问题,不论是媒体报道,还是监管,其实都有所了解,不是第一次有这样的事情,只是一个严重程度的问题。此次大公受罚也体现出监管对于评级行业乱象整治的态度和决心。

  而且,尤其是在今年信用债市场违约潮爆发,事后发现很多评级机构并没有做好对违约风险的预警,很多发行主体都是在违约发生之后,评级骤然下调。

  截至目前,发债企业2017年年报已经陆续披露,2018年的定期跟踪评级业接近尾声,大部分企业都披露了最新的跟踪评级结构。

  wind数据统计发现,级别变动的企业中,上调比率高于下调比率。其中上调比率最多的是AA-也是样本数量最多的,上调比率高达10.44%,且全部为上调1个子级。下调比率由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下调比率分别为2.51%、2.10%、1.99%和1.91%,且均存在跨级别下调的情况。从迁移范围看,在BBB级及以上级别主体中,除A-级外,各级别均有部分发行人的级别迁移范围超过3个子级,且均为大跨度调降。同时,在2018年跟踪期内,有10家发债主体信用等级被下调至违约级,其中有8家发债主体级别调降幅度在9个子级以上。

  尽管分析评级调整的原因,有行业周期和企业自身的因素,但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时,受“级别竞争”影响,评级机构客观性不足且级别调整存在滞后性。评级机构的付费模式之争再起,目前发行人付费模式已成为大部分评级公司普遍采用的模式。记者注意到,在国内14家信用评级机构中,中债资信评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北京中北联合信用评估、四川大普信用评级5家为投资者付费模式,其余9家均为发行人付费模式。

  但行业内也有关于付费模式的不同声音,前述评级机构人士认为,投资人付费还是发行人付费不是关键, 关键是如何消除每种付费模式下的利益冲突问题,评级机构必须公平对待市场参与各方。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孟庆斌在近期的一篇论文中表示,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和受评公司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的博弈和勾连,使得信用评级虚高,即评级机构为留住或发展客户二调高评级结果,来取悦发行人;二是评级选购,即发行人在各个评级机构之间来回去的预评级结果,从中选择较高的评级水平。这两个问题在评级行业竞争激烈时尤为严重,对整个评级行业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而此次大公资信的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收了钱评级还要卖咨询时的那种要挟,这里面实难再谈公允。

责任编辑:牛鹏飞

第一财经 大公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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