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屈丽丽 来源:中国经营报
前不久,媒体刚刚热热乎乎地炒了一场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美国的柜台交易市场)上市的好处与弊端,接着就是盛大由OTCBB成功转到主板,推出“蛇吞象”的并购计划,然后是联想收购IBM后赴美上市的传闻,以及建行对赴美上市的志在必得,苦心孤诣。所有这一切,都在描绘着一幅赴美上市的美好图景。然而,这一切也可能就因为
一个法案而粉身碎骨——它就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颁布的著名的《萨奥法案》(全称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如澳洲会计师公会(简称“澳公会”)北京委员会会长,普华永道北京合伙人廖仲敏指出的:“萨奥法案颁布后,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提高很多,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也更加严格,即使是在美上市的本土企业也感到了相当的难度,更何况是对刚刚起步的中国企业来说,它们往往还不具备完善的内控系统,因而难度也就更大。”
小心高管的“刑事责任”
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颁布了《萨奥法案》,即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之所以让人感觉颇具威力,是因为它提高了公司董事、CEO、CFO等的高管责任。其中一个条款就要求企业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个人对其签字的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即如果该财务报表被发现存在问题,企业CEO和CFO不仅要退还任职期间的报酬和奖金,而且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澳公会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章海贤这样告诉记者。
可以看出,《萨奥法案》规定的高管责任属于个人法律责任,除经济责任外,严重时还包括刑事责任,这样,原来被业界一直追捧的单纯的D&O保险(在美国,为了避免或减少股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有97%的上市公司通过购买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即D&O保险来转嫁风险)并不能为这些高管们提供完全的保障。
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们的真正保障在哪里呢?澳公会的姜茂林先生表示:“真正的保障还在于企业本身,准备赴海外上市融资的中国企业需要更多地加强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不要出现重大的漏报或错报。”
“而要加强企业的内控,首先要提高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董事对良好内控系统的认识,同时加强内部培训;其次,公司内部要设立相应资格的会计师来加强财务系统的内控环节;再次,要设立内省部门,对内控环境及其制度的执行环境做出阶段评估,并寻求不断改善。”作为资深的会计界人士,廖仲敏对中国企业提出了如上建议。
追求过程胜于急于求成
《萨奥法案》要求上市前五年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所以,许多人对中行、建行的赴美上市计划提出了怀疑,尤其是一些相关财务事件的发生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上市进程等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针对这一问题,环球律师事务所强高厚律师说:“上市可以看做是一个对自我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美国的法律对上市要求很严谨,这一方面虽然要增加难度和时间,另一方面,却对中国企业自身的改制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在我看来,追求过程胜于急于求成。”
目前,我们已经在海外上市有规模的银行仅有交行,处在上市筹备过程中的包括建行、中行和民生银行(虽有美国基金的投资,但已定在香港上市)。然而,廖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加强贷款风险的内控机制,减少呆坏账比率。对此,一定要有长远的观念,不能急于求成,否成更容易增加风险。”
上市无“小事”
对于不在美国本土成立的公司,《萨奥法案》的执行期可以推迟一年,也就是说《萨奥法案》在美生效后一年才会对中国企业正式生效,虽然现在生效日期已是屡屡延迟,但如果由此断定SEC是一个可以随便通融或包容的机构,那就大错而特错了。
与其为增加海外公司上市数量所进行的循循善诱相反,SEC对已经在美上市的企业监管尤其严格。“需要引起中国企业注意的是,BCOB(美国股市新的监管机构)对小事特别敏感,尤其是对涉及中国的一些情况特别敏感,以人寿为例,虽然完全是母公司的问题,却影响到了在美上市的子公司。”廖先生建议准备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界定的时候一定遵循清晰、真实的原则,对于SEC比较关心的员工的养老问题、民营企业的税务问题、土地权属问题及土地证等要有妥善解决。
加强外部监管是趋势
来自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显示:为了达到《萨奥法案》规定的要求,年收入在50亿美元以上的公司,至少要投入一万个小时的工作量。近2/3的公司,为此将增加两成以上的投入。
因而,《萨奥法案》颁布后,伦敦证交所抢走了不少纳斯达克的生意。一部分在美上市的欧洲企业纷纷撤离,甚至原计划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也改在香港,或伦敦或香港+伦敦两地上市。不过,来自澳公会普遍的看法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影响会逐渐衰微,一是中国的财务分析人大部分集中在香港,大部分的投资银行往往会将香港推荐给企业做海外上市首选地,而一定要选择赴美上市的企业,往往是有开拓市场等特殊目的,轻易不会改变自己的目标。二是萨奥法案的方向其实代表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即不断加强外部监管,可以看到,伦敦、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很快就会朝着这个方向走来。”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本身的教育和培训,如果企业里每个人都有好的水平和素质,也就不会出现企业因舞弊而倒闭的风险了。”廖仲敏对此进行补充,“《萨奥法案》在美正式实施后,我们还没有对美国本土上市公司增加的披露成本做过严格的统计,但可以这样说,成本倍增厉害。而且,从短时间来看,对公司利润有负面影响,但是一两年之后,如此严格的内控要求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将远远高于成本。”
相关链接
《萨奥法案》加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犯罪的,可以判处最高25年入狱,对于犯有证券欺诈的个人和公司可以分别判处最高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的经济处罚。
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或者阻止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构成严重犯罪的,可以进行罚款或最高20年入狱或者并罚。
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处至少5年入狱,严重的可以判处罚款,最高20年入狱或并罚。
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SEC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表述进行保证,如出现问题将处以50万美元罚款,至少5年入狱或并罚。
延长了起诉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从欺诈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或发现欺诈行为之日起1年延长到从欺诈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或发现欺诈行为之日起2年。
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员工实施保护,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