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2022年09月23日 16: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一、抽检编号为SC22331000002735210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31000002735210;产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2-05-3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洪美蔬菜批发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姜。上述姜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从台州市椒江六金蔬菜批发商行购进50袋姜对外销售,每袋的价格是7元,重量是2.5千克/袋,共计350元,销售价格是5元/千克,销售额共计625元,获利共计275元。当事人提供了浙食链中进货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13号)

二、抽检编号为SC22331000002735214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31000002735214;产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2-05-3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万佳鲜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姜。上述姜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从台州市椒江百汇鲜蔬菜商行购进15包生姜,每包重量为3千克,购进价格为7元/包,共计105元,并以4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180元,获利共计75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12号)

三、抽检编号为SC22331000002735212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2331000002735212;产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2-05-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丰超蔬菜批发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姜。上述姜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从台州市椒江东昕蔬菜批发商行购进了10包姜,每包姜的价格是7元,重量是3千克/包,共计70元,上述姜除去抽样的3.09千克外,剩下的姜已经全部销售了,零售价格是8元/千克,批发价格是4元/千克,当事人一共零售4千克,批发销售26千克,销售额共计136元,获利共计66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椒市监不罚〔2022〕011号)

四、抽检编号为DC22331000002737308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31000002737308;产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2-07-07;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洪美蔬菜批发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豇豆。上述豇豆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从台州市椒江送富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21.4千克豇豆对外销售,购进价格为5.6元/千克,共计119.84元,除去抽样的4.25千克外,剩余豇豆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7元/千克,销售额共计149.8元,获利共计29.96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椒市监不罚〔202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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