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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部主任李伏安:谁买谁负责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18: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贾玉宝 金融创新失败了谁来负责?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负责机制来完善创新制度规范?我们提出的意见是买者自负——谁买这个产品,谁买这个服务,他必须要对这个产品创新带来的收益或损失负责。 所以,我们要强调一个新的原则就是买者自负创新责任的划分。 买者自负原则是创新,首先必须强调这个责任。银行卖金融产品,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产品推到市场上,客户买了之后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知道。我们讲的买者自负,第一不是制造者负责,第二不是监管者负责,第三不是销售者负责。 只有买者自己对这个产品负责的意识到位,并转化为社会共同认识后,各参与方围绕买者自负原则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承诺,维护自己的品牌和长期生存价值。从这个角度理解买者自负,市场才是高效率的市场,才是有着明确规则的市场。 而在创新过程中,(买者)是不是必然有一次上当受骗的经验?这是需要我们监管当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只能为买者自负原则提供一个更好、更规范、更公平的环境,比如提供一些举报平台。在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没有对产品有着充分的理解之前,让金融消费者对创新产品实行“买者自负”,是不公平的。 我们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同时要把买者自负的原则也推出去,这个市场就会规范多了,就会公平多了。因此,对消费者教育,应该成为下一步金融创新重要的环境建设问题。 另一个方面,买者自负也需要各方都承担责任。我们提倡买者自负,是不是把这个责任一起推到消费者身上,跟其他人没关系?不是。我们鼓励创新,要想这个市场持续生存下去,银行不只是第一单卖出去。客户可以负责一次损失,但不会负责第二次。现在,各类广告特别多,有些东西是对买者不负责任的宣传,客户是用最朴实的方式理解这些广告的,但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广告的背后却没有说。事前不知道要承担什么,事后要他承担,他当然也负不起这个责任。既然银行不知道消费者能够负多少责,又怎么能相等地让买者自负?因此,目前买者自负在商业银行里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给消费者这个责任,必须给消费者权利。这意味着,银行内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在消费者没有听清楚之前,宁可不卖这个产品,也不匆忙地卖给客户。这不仅要成为商业道德原则,更要成为一种商业规则。 这一点上,外资银行的做法是,由合法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其他人员是不能销售和推荐的。合法授权销售人员要把产品价值和相关风险都告知客户,客户理解了,才能销售产品。因此,买者自负原则同时需要对接负责任的银行机构,负责任的创新产品的推出。这必须有一个规则,违反这个规则的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这也是商业银行创新监管指引中的重要原则。我们很快就要发布这样一项指引,目前正在最后定稿阶段。这是我们总结一年多来研究、推动、规范、指导银行创新行为的一个成果,也是银监会为彻底实现加入WTO承诺以后,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一个原则性指导意见。监管当局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所有创新产品要向客户同时披露双方面的信息,即既包括风险提示,也包括利润提示,甚至是风险提示大于利润提示。在做理财产品宣传广告时,建议前面加上一栏,就如同烟盒上“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一样,这是正常创新必须有的商业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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