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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下一代电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10:49 21世纪经济报道
我看WEB2.0系列·之一 元毓 即便YouTube成为下一代电视,它又有多少能耐,可以创造超越其他媒体公司的获利能力? 虽然我讨厌微软的SteveBallmer,但他这次说得好:“如果你当它是未来的电视,那它就值那么多钱;如果不是,就没有。” 那么我们进一步思考:“YouTube能成为下一代电视吗?” YouTube成为电视的能力 全球约有21亿人口收看电视,其实只占全世界总人口的35%。换句话说,全世界还有65%的人根本看不到电视。而目前YouTube只有50万会员,每月固定未重复造访人数约2000多万人,距离21亿人口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必须注意的是———全世界21亿看电视人口中,有多少人上网或能上网? 过去.com热潮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以管窥天,误以为自己与身边人网路依赖度高,就代表全世界都这样。错了,大错特错。更离谱的错误就是,一般生活应用不是样样都能也都需要网络化!所以,电视在人们的生活中也不存在非得网络化不可的趋势。 我们姑且不论这个错误的观念有多糟糕,退万步言,即便YouTube成功成为下一代电视替代品,成为下一代影音媒体大亨,又如何? 早在1991年,巴菲特就已经在年报中说明:“媒体公司的广告垄断美好时代已经过去!”从而卖掉手中首都电视的大部分持股。台湾有线电视开放后,也经历了这种洪潮,老三台广告收入急遽衰退的悲剧,使多少电视人难以忘怀?整个影音媒体的产业,广告收入根本不再是高毛利的代表,反而充满煤矿工人般的苦情。部分能有不错获利表现的媒体,多半靠的是自家自制节目贩卖。 所以,对于这些公司来说,YouTube等于变相成为他们的新贩售平台(且这平台还无须折旧,多好)。可惜鉴于之前的侵权疑虑,在节目授权谈判上YouTube也是受制于人,媒体公司必然不会让它有太多甜头。 光美国境内已经有多少电视台?连小小的台湾都有八九十个频道,YouTube了不起就是成为其中一员。如此的供需关系能让他有多少议价能力?我也怀疑。 因此即便YouTube成为下一代电视,它又有多少能耐,可以创造超越其他媒体公司的获利能力? 未来经营团队我不清楚,但目前的经营团队即便在景气扩张期都无法获利,怎又能经得起衰退期的考验? YouTube的法律风险 YouTube的内容可以说是网站之所以受欢迎的主要原因,而使用者同时也是内容供应者,是其一大特色。但YouTube会员全球遍布,所以其面临之法律风险,也就不会仅仅是美国法! 以台湾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来看,该法第9条第一项:“关于由侵权行为而生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 其中所谓《侵权行为地法》,多半认为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地也适用! 因此像台湾许多节目(如:全民大闷锅)都曾在YouTube上面出现,到时候台湾的电视公司很可能在台湾依据台湾的法律提出侵权行为的给付之诉! 全世界有多少国家?多少种法律制度? YouTube这样的小公司,要请多少律师?付出多少诉讼费用来搞定这些散布于世界各国的法律风险? 台面上许多人,显然都太轻忽背后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潜在风险,只要影片上传规则不改、版权过滤机制未建立,新的请求权人就会继续冒出来;换句话说,“这是个没有停损点的风险!” 于是乎最近我们看到日本电视公司、美国NBC、Fox、Viacom……等公司都对YouTube发出法律信函,以及巴西法院甚至下令就巴西境内封锁YouTube网域事件,都足以说明YouTube上面影片涉及各式侵权问题的情形有多严重。 还有部分论者根本不懂法律,误把竞争法问题与侵权行为问题等而视之,显见其在此方面的无知。无奈的这类作者鼓吹新世代、新机会的论调总是如此诱人。 要知道,竞争法问题多半是构成垄断行为,是企业于产业中到达相对成功地步时才会出现的问题,而这问题往往可以透过政治实力予以操控;但侵权行为问题则属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不分何时何地,都可能发生。且可能主张权利者五花八门,少数论者只因几个美国境内传媒授权YouTube就以为问题解决,未免太过天真。 事实上,现在YouTube不再是只有少少1000多万美金的瘦小孩,而是身价高达16亿美金的大肥羊,光如此就足够吸引全球各地许多专业好讼律师的兴趣了!毕竟糖果屋中的巫婆,也是等小孩养肥才宰。 更进一步,未来若YouTube广告收益与提供影片的社群间发生摆不平的问题,可能出现的诉讼人数之多,那才堪称真正的“社群力量”! 为什么Google以股权交换的方式买入YouTube后,却没有让YouTube“消失”,而依然独立存在?为什么Google还在会计账上计提2亿美金准备应付可能诉讼?这不是为潜在法律风险设定停损点是什么? 所以有人以为面对数字时代的发展,法律须退步,显然是错得离谱了。 我认同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知识产权法有过度保护权利人或权利过度扩张解释的问题。但在多数法律见解未改变之前,随意轻忽此风险的态度和言论,不但天真得近乎愚蠢,甚至会害不知情的投资人因而低估风险。 看完上述数点,其实光法律风险这一项我就可以把这个公司永远踢出投资名单(再次强调:这是没有停损点的风险)。何况其获利模式到目前为止都经不起考验,身为投资人,除非钱太多,否则强烈建议你去看场电影,忘了YouTube这家公司吧! 最后,我再补充一点,Google的买入,只是一项并购案,但Google的名声可不代表他们的决定是对的,更非不可质疑的。 最近的论述里,多半不脱这种名牌迷思。我看不出这跟崇拜偶像,在心态上有何不同? 知名公司的金童玉女们,并非如大家所想的如此高瞻远瞩、英明神武,相反地,他们很常犯错,而且往往错得离谱! 如果你手上的电脑运行的是MSWindows,那你手上也就拿着蓝色巨人IBM的精英们最大的错误结晶! 这些风光的经理人为什么常犯错?常犯哪些错? 下一回我将继续讨论。(待续)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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