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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最新声明:以每股不低于5港元价格竞购东航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 19:2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6日讯 中航集团旗下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有限”)今日晚间发布声明称,如果在1月8日东航股东大会未能通过新航认购东航新发行的H股的决议及其它相关决议,中航有限拟在两周内向东航董事会正式提交投资于东航并与之结成战略合作伙伴的建议。 新航方案和中航方案的主要内容 新航方案拟对东方航空的股权进行重组,即东方航空将以现金每股3.80港元的价格向东航集团、淡马锡及新航发行共2,984,850,000 股H股;及在东方航空、淡马锡与新航之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如果新航方案未能获得特别股东大会的批准,中航有限拟建议由中航有限方面取代淡马锡及新航的角色,从而担任东方航空新的战略伙伴;原来按照新航方案将发行给东航集团、淡马锡及新航的东方航空2,984,850,000 股H股将根据中航方案发行给东航集团和中航有限方面,但将按照显著更高的价格即每股H股不低于5.0港元的价格发行。该等H股的最终发行价将取决于各方的讨论。另外,若有必要及可能,在对东方航空持股低于其本次发行后股本30%的前提下,中航有限方面愿意认购原拟由东航集团认购的部分东方航空的H股。 就与东方航空进行的战略合作而言,为了将该等合作的效果最大化,作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国航”)的重要股东,中航有限方面将努力促成中国国航及其合作伙伴在新航方案所涉相关领域及其它领域与东方航空展开全方位的合作,特别是与东方航空共同努力打造上海航空枢纽,以实现各方互利共赢。 中航方案的理由和益处 中航有限认为,中航方案有支持中国主要航空公司之间合作这一额外优势,与新航方案相比,能为东方航空带来更大的益处。新航方案仅仅把一家以中国为基地的航空公司、一家以新加坡为基地的航空公司和一个投资机构联合在一起,缺乏以中国为基地的两家主要航空公司开展战略合作所能带来的协同作用。根据公开信息,作为中航有限财务顾问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初步分析显示,中航方案将产生更大的协同效应,能给合作各方带来益处。 中航有限在声明中坚信中航方案将带来必要的协同效应,能将合作各方在上海航空枢纽发展中的效用最大化。两家中国主要航空公司的合作将显著地提升上海航空枢纽的地位,也会促进以该航空枢纽为主要基地的东方航空的资源被更有效地利用。 此外,较高的认购价格必然为东方航空带来更大的利益,并且有利于缓解东方航空面临的资金压力和符合东方航空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航有限相信,中航方案是基于市场化原则而提出,相比新航方案,更符合东方航空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此外,中航有限在声明中还提醒投资者应注意,中航方案仍受制于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监管部门批准及股东批准;目前与东方航空或东航集团尚未就中航方案达成任何协议。因此,请投资者在买卖东方航空股票时务必审慎行事。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全文 (香港,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我们,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有限”),引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2007年11月23日的通函(“通函”)内容。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通函已界定的词语与本声明中词语具有相同涵义。 我们在此宣布,如果在将于2008年1月8日召开的东方航空特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特别股东大会”)上,东方航空的股东未能批准关于淡马锡及新加坡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新航”)认购东方航空新发行的H股的决议及其它相关决议(以下合称“新航方案”),中航有限拟在两周内向东方航空董事会正式提交投资于东方航空并与之结成战略合作伙伴的建议(以下简称“中航方案”)。 新航方案和中航方案的主要内容 新航方案拟(a) 对东方航空的股权进行重组,即东方航空将以现金每股3.80港元的价格向东航集团、淡马锡及新航发行共2,984,850,000 股H股;及 (b) 在东方航空、淡马锡与新航之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如果新航方案未能获得特别股东大会的批准,我们拟建议由中航有限方面取代淡马锡及新航的角色,从而担任东方航空新的战略伙伴;原来按照新航方案将发行给东航集团、淡马锡及新航的东方航空2,984,850,000 股H股将根据中航方案发行给东航集团和中航有限方面,但将按照显著更高的价格即每股H股不低于5.0港元的价格发行。该等H股的最终发行价将取决于各方的讨论。另外,若有必要及可能,在对东方航空持股低于其本次发行后股本30%的前提下,中航有限方面愿意认购原拟由东航集团认购的部分东方航空的H股。 就与东方航空进行的战略合作而言,为了将该等合作的效果最大化,作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国航”)的重要股东,中航有限方面将努力促成中国国航及其合作伙伴在新航方案所涉相关领域及其它领域与东方航空展开全方位的合作,特别是与东方航空共同努力打造上海航空枢纽,以实现各方互利共赢。 中航方案的理由和益处 我们认为,中航方案有支持中国主要航空公司之间合作这一额外优势,与新航方案相比,能为东方航空带来更大的益处。新航方案仅仅把一家以中国为基地的航空公司、一家以新加坡为基地的航空公司和一个投资机构联合在一起,缺乏以中国为基地的两家主要航空公司开展战略合作所能带来的协同作用。根据公开信息,作为中航有限财务顾问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初步分析显示,中航方案将产生更大的协同效应,能给合作各方带来益处。 我们坚信中航方案将带来必要的协同效应,能将合作各方在上海航空枢纽发展中的效用最大化。两家中国主要航空公司的合作将显著地提升上海航空枢纽的地位,也会促进以该航空枢纽为主要基地的东方航空的资源被更有效地利用。 此外,较高的认购价格必然为东方航空带来更大的利益,并且有利于缓解东方航空面临的资金压力和符合东方航空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相信,中航方案是基于市场化原则而提出,相比新航方案,更符合东方航空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投资者应注意,中航方案仍受制于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监管部门批准及股东批准;目前与东方航空或东航集团尚未就中航方案达成任何协议。因此,请投资者在买卖东方航空股票时务必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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