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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最终与资本利益一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 13:02 财经时报

  上海 包克

  作为《财经时报》的一名的忠实读者,我有幸被邀请参加了《财经时报》在10月16日于上海组织的《环境:关心与责任分担》论坛,参加论坛的嘉宾不约而同地认为,企业在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过程中,不仅要表现出关心,更需要分担具体的责任。

  我认为,在环境问题上,企业主动分担责任,不仅是企业的商业道德,更是其基本的义务。

  记得在两年多前,一经济学家在《光明日报》发文,称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大内容”是纳税、就业和提供产品。而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早说过,“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但这两个说法都是把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规定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忽视了雇员利益和环境等“外部性”问题。

  弗里德曼在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时,前提是“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在这个前提下,弗里德曼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例如,据统计,自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超过3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企业不仅要对股东的利润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其包括国家、政府和雇员、环境等等。在这种新的法律规章制度下,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有新的内涵。

  联合国的文件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比如环境问题就是典型的一例,事实上,最近几十年,尤其是最近十几年全球环境的明显变化和恶化,与人类生产活动,特别是制造业、交通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剧有直接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联合国的《全球协议》就是号召工商界的领袖们带头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目的是“给世界市场以人道主义的面貌”。不然,资本全球化带来的环境污染、血汗工厂制度、不公平竞争和行贿腐败等,将源源不断给反全球化力量提供口实,到头也最终影响企业和资本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讲,用企业“最低的义务标准”偷换“社会责任”,不仅不能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也不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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