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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学者的理想不容易达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 23:00 财经时报
专访中国《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黄勇教授 本报特约记者 杨井鑫 从凯雷、徐工的一波数折到达能、娃哈哈的恩怨情仇,从石油、电力巨头求“涨”之心的路人皆知,到方便面价格联盟的若隐若现,垄断和反垄断,正在迅速成为中国经济、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关键词。这也使得数周前刚刚被摆上全国人大委员会的案头的《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这部历经13年制定历史,被人们称作“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寄托着国人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厚望,同时也围绕着众多的疑问。为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黄勇教授欣然就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做出深刻和细致的解答。 纠错、完善、接轨 《财经时报》:您认为中国出台《反垄断法》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黄勇:中国出台《反垄断法》的目的基本与其他国家一样,主要是校正市场失灵,维持市场自由竞争的良性状态。它是以法律作为手段,避免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制度性缺陷。 但是,中国的国情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毕竟不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西方国家自资本主义发展的起始阶段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而中国则是从一种计划体制转向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如今,中国已经处于转型的拐点,《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显得极为迫切了。 《财经时报》:从1994年中国的《反垄断法》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中国的《反垄断法》出台用了13年,其阻力在什么地方? 黄勇:这和我们体制的转变和社会的需求有很大关系。计划经济时代,我们依靠行政命令是因为只有实行行政命令,政府的措施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而今天,我们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了,人们对于市场经济理念的认识更加趋于成熟化,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竞争必须有序,即竞争必须需要规则的指引才能良性发展,而法律正是规则在现代社会中的载体。 在西方,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矫正市场机制自身难以克服的制度性缺陷,而中国的反垄断法除了应当具有这种功能之外,还要承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在加入WTO以后,对外交往和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面对经济全球化,从政治的角度看,虽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边界依旧清晰可见,但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边界似乎已经正在慢慢消失。国外已经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却恰恰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这又要求中国与国际相接轨,早日出台《反垄断法》。 《财经时报》:竞争一定优越于垄断么?就我所知,在西方,某些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反对《反垄断法》了? 黄勇:除去就业、环境等社会因素,从单纯的经济学角度看,竞争一定是优化市场的。事实上,中国1949年到1979年的事实已经证明了,不搞市场经济,是走不通的。 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是一种人为干预市场的行为,市场应该是敏感的,应该有自己的调节,要相信市场,不能管太多。但是,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这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而《反垄断法》管的就是市场失灵的问题。 不是反大企业,更不是反规模经济 《财经时报》: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往往是大公司更害怕听到反垄断,您怎么看? 黄勇:反垄断法本身反的并不是大企业,更不是反对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同时,垄断的界定依据是科学的,执法考量的出发点也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垄断行为对于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影响,针对的是整个相关的行业。因此,对于大企业来说,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相反,应该鼓励他们的规模化经营。 《财经时报》:中国的经济则在相当程度上是靠国有企业支撑的,一旦《反垄断法》推出,会对国企造成怎样的影响? 黄勇:在我国,国有企业日益集中在安全、能源、电信、铁路、交通等行业中。我个人认为,安全、能源、环境或者出于自然垄断特殊性的要求而准许这些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应该说是各个国家都有先例。 尽管这样,西方国家也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在很多自然垄断的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虽然并不是完全开放。比如,倘若行业准入存在限制,则可以通过价格机制,也可以把运营引入竞争。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逐步地引进竞争机制解决老百姓利益损害的问题。就反垄断法本身而言,可以通过豁免制度解决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虽然如此,一旦某一合法的垄断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依然可以发挥作用。 总之,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就可以解决的,更重要的,它必须依靠一种机制和理念的推进。 对管制行业作用可能不明显 《财经时报》:那您怎么来看待行政垄断呢?到底是不是要反对行政垄断呢? 黄勇:行政垄断有单独一章的内容,这是有很大进步意义的。但是,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讲还是体制问题,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是很难解决的。而且,对于目前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还停留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在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并没有一个更为有效的制度来管理行政垄断。 《财经时报》:您认为《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有多广呢? 黄勇:理想上,它是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法律体现,适用于市场上所有采取竞争模式的行业。但是,实际上在一些管制的行业里,作用没有那么明显。 《财经时报》:《反垄断法》出台,电信收费,铁路问题,电价问题能得到解决吗? 黄:这些问题都不好解决。比如,《价格法》已经规定了电价,马上解决是不可能的。原则上讲,这部法律的出台,只是让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有了些保证其良性运行的规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地法制化,像损害消费者利益、大型并购影响行业竞争结构等行为都将受到限制。而对于管制或部分管制行业,还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逐步放开,将竞争机制引入。 《财经时报》:那您如何看待《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设置,如何设置最为妥当? 黄勇:现在的情形是各个部门分管各部门的职责。比如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是由工商部门管,并购审查是由商务部和工商局来管,涉及到价格的问题是由发改委来管。是否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的问题是立法过程中一个被热烈争论的问题。我认为,还是应该设立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权威且专业的行政执法机构。 学者的理想不容易达到 《财经时报》:《反垄断法》的制定已经到了什么样的阶段呢? 黄勇:目前尚处于审议和修改的阶段。作为起草人之一,我同样希望这部国人期待已久的法律能早日出台。 《财经时报》:您在起草这部法律的时候有什么很欣慰的地方,或者还留有什么遗憾? 黄勇:欣慰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专家意见的听取比较充分。并且这部法律的开放程度也是比较高的,国际通行的先进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理念得以通过法律条文体现出来。 遗憾的是,学者的理想不容易达到。这部法律只是对于反垄断行为和规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该法草案一共57条,与经济生活中垄断的复杂多变的情形相比较,这个简单的框架是远远不足以涵盖的。更何况《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很强的技术性规则的支撑。这部法律在国外已经一百多年了,仅仅欧盟的相关法律,翻译成中文就多达几百万字,美国制定出的相关法律虽然已经十分细致,但也远远没有体现出全貌。而中国目前把如此众多的内容浓缩成了简单的57条,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能够体现出《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但不够完备。今后执行的任务更重,具体操作规则的制定将更复杂和困难!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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