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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亿元诈骗案诉讼三次休庭背后:管辖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11:59 21世纪经济报道

  乌鲁木齐报道 本报记者 陈欢 陈小莹

  栾秋辉站在被告人席上。这位昔日的董事长,期货操盘手的动作显得有些迟缓。

  “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在依法履行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后,法官问。

  栾秋辉慢慢的说:“由于我是和铁路下属的公司做生意,现在又在铁路的法院接受审判,这不公平。”栾秋辉表示,不再回答任何问题。

  法官稍微迟疑了一下,转向辩护人:“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栾秋辉的辩护律师,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翟建律师说:“我完全同意被告人的意见。”

  法庭陷入了一阵沉默。

  “现在休庭。”法官声起,法锤声落。

  庭审遇阻

  这已经是第三次休庭。

  2007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栾秋辉涉嫌合同诈骗、虚假出资、行贿一案,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判。

  开庭后仅仅十分钟,因为被告人栾秋辉提出鉴于与他合作的公司是铁路下属,由铁路法院审判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申请合议庭、公诉人、书记员全体回避,法庭第一次休庭。

  半个多小时后,铁路检察院,铁路中院的检察长、院长分别宣布驳回回避申请,被告人随即提出复议。法庭第二次休庭。

  十分钟后,复议被驳回,庭审继续进行。但是很快,被告人对管辖提出异议,法庭陷入第三次休庭。

  时钟指向上午11点30分,庭审已经进行了两个小时。然而,大部分时间都在陷于休庭中,迟迟无法进入实体审判阶段。

  11点45分,合议庭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开。

  在被法警带走前,栾秋辉回身看了旁听席一眼,上面坐满了他昔日的伙伴——来自上海森晟世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

  森晟世洋,曾经是国内进口电解铜量居前三位的公司,栾秋辉正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

  2002年10月开始,森晟世洋和新疆北铁实业开发公司合作,共同经营进口电解铜业务。具体的合作方式是由森晟世洋公司代理在电解铜国际期货市场上操盘,并负责国内经营,由新疆北铁公司负责国际贸易中所需要开具的信用证额度。

  截止到2004年10月,双方的合作融洽,都获得了可观的利润,但是在2004年底,电解铜期货买卖运转不畅,最终酿成数亿的亏损。

  2006年7月1日乌鲁木齐铁路公安以合同诈骗罪对栾秋辉刑事拘留。2007年5月22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栾秋辉合同诈骗累计金额5.5亿余元,同时指控其构成行贿罪及虚假出资罪。

  管辖争议

  在庭审中,铁路法院到底有没有本案的管辖权成为论证的焦点,并直接酿成了三次休庭,庭审无法继续下去。

  铁路法院是我国设立的专门法院,类似的机构还有森林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铁路法院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外,负责铁路运输线及铁路职工的刑事案件。

  栾秋辉的代理律师翟建认为,本案的实质是一起合作贸易引发的纠纷,并非铁路运输相关的纠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11点45分,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开。何时再开庭,迄今没有消息。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和管辖的问题,铁路中院院长张永江认为,管辖的争议合议庭尚在处理中,不方便对外表态。而回避需有法定事由,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构成回避理由。“这几条,哪一条都不符合本案回避的法定条件。”张永江说。

  张永江认为,铁路法院和

铁道部以及铁路局下属的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是国家审判机关,只是设在铁路企业,我们和铁路没有任何关系,和本案的被害人也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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