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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又一里程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 09:5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默 特约记者 罗绮萍 北京报道

  围绕《物权法》的争议,也许很快就会告一段落了。

  3月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有人说,拿破仑引以为傲的不是他的赫赫战功,而是其主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它奠定了近代法治的基石。从19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到1990年代的《合同法》,再到现在的《物权法》,作为新中国民法重要的标志性法典,围绕《物权法》的争议激烈而持久,也难怪会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典。

  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保育钧是《物权法》的推手之一,他在1998年及2002年两度参与全国工商联就《物权法》的提案,2002年更是把有关提案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提交两会。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是《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之一,他认为,《物权法》草案在不少问题上“预留了空间”,因为现在凝聚的共识还不够。所以,很多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必须尽快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应当做必要的修改,而涉及司法方面也需要出台一些司法解释。

  草案公开讨论是非常好的尝试

  《21世纪》: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将草案公开由全民进行讨论,受到的关注也几乎为新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尽管有争议,但草案经过七次审议,已经基本凝集了共识。如何解读这个过程?为什么要用这么多时间讨论?

  王轶:我们一定要历史地看物权法制定的背景。从清代末年的“变法”,到现在,可以说,中国处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这种状态还在继续,改革开放就是几千年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一种社会发展尝试。在这个背景下,对于中国究竟应当向何处去,采用什么样的途径实现这个目标存在不同认识,在物权法的起草中就反映出来了。我觉得这是个正常情况。

  另外一个问题是,物权法本身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就非常多、非常复杂。转型时期利益群体又出现了分化,对物权法规则设计的要求也有不同,相对来说争议比较大。

  而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将草案公开进行讨论是个非常好的尝试,激发了国民关注公共事务的热情,我觉得这恐怕是物权法立法作为一个社会公众事件非常重要的一个意义。当全体国民都来关注公共事务的时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具有扎实的社会基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私人权利的维护必须借助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才能够落实。

  保育钧: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保障,是规范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的民事法,《物权法》不明确,财产权就不好落实。《物权法》的基本亮点,第一是平等保护国家私人的财产权,这个意义很深远。第二,民营企业现在踏实了,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民营企业就有后顾之忧,现在法律保护了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了人民群众创业的积极性,保护了私有财产,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具体制度的安排

  《21世纪》:在具体制度中,很多观点希望物权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以防止籍公益之名侵害私人产权。草案现时条文上如何保证?如何规定征收、征用的?怎么看待这种安排?

  保育钧:草案界定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界限,一方面可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防止私有财产受到侵犯,这样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次序,构建和谐社会才有法制保障。公有财产需要保护,但是公有财产不能侵犯私有财产。现在《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当国家征用私有财产的时候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就保护了私营财产,也就是让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大家同在一个起跑线上,平等地在阳光下竞争,这个意义很深远。

  《物权法》经过7次修定审议,做了很大的改动。现在我们的立法民主,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王轶: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有难度,草案最后是对补偿问题等增加了规定。

  公共利益的问题,我想有几个路径,一是由立法机关在制定其它法律过程中间进行类型化、具体化;另外就是发挥司法的作用,保障征收、征用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由法官在处理个案时来做出判断。立法权和司法权要妥当配置,这样才能让这个法律一方面有一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具有适度的弹性。

  草案的预留空间和不足

  《21世纪》:大家比较关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和付费问题。另外,在土地制度方面,物权法的规定似乎并没有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有多少突破。而在农地直接入市、宅基地流转等方面,一些地方已经有所探索。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王轶: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我的观点是,这涉及到财富在国家和民间的分配,应当坚持国不与民争利、藏富于民的原则。

  现在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比早期的规定是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自动续期续多长,续了以后还要不要交费,交多少,这些问题最后没有明确规定,这其实是预留空间。因为在这些问题上现在凝聚的共识还不够。

  应当说土地问题上没有实质性的更改,也是为今后的改革留有空间。

  对地方试点和尝试,我觉得应该允许。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过多地强调在任何问题上都高度划一不是好事。所以允许一些地方的试验,探索一种多样性的状态可能更好,也为未来形成共识做铺垫。

  《物权法》的意义

  《21世纪》:物权法的意义在于奠定产权保障的法律基础,怎么看待这与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关系?

  王轶: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治原则,体现在物权法上就是物权神圣。当然强调物权神圣,不是说就不受限制,而是说对它的限制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像物权法草案里关于征收的规定,就必须出于公共利益,而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把以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那些不合理因素去掉。物权法就是通过明确权利的归属,确认和保障各种类型的权利,为市场交易关系提供基本的法律前提。

  《21世纪》:作为研究民营经济的专家,你估计这个法如果通过,对民营经济以至整体中国经济有什么影响?有没有量化的指标?

  保育钧:对民营经济肯定是一个极大的促进。首先是现有的民营企业安心了,也可以鼓励更多的老百姓创业了,因为国家保护你创造的财富是你的,这是对民营企业一个很大的促进,也对国家和社会伦理道德的重建奠定了法律基础。我们现在为什么道德标准不清楚?就是基本问题没搞清楚,个人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人权应该受到保障,我们过去没有一个法律标准,好像是越公越高尚,越私越渺小越反动,事实并非如此。

  下一步:加快民法典出台

  《21世纪》:草案建议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在中国推出新法律,执行是一个大问题,你在这方面有什么想法和建议?

  保育钧:在面对如何执行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面对普及法律的挑战。中国懂法律的人不懂经济,懂经济的人又不懂法律。现在我们花相当多的功夫来进行普法教育,让大家都知道《物权法》是甚么,还要培育一大批法官和律师。

  《21世纪》:物权法通过以后,实施需要在哪些方面着力?如果只能以民事诉讼来解决的话,便很可能穷人没钱提诉讼,只有富人的物权受到保护。

  保育钧:现在我还未及想这问题,我首先关注能不能通过,如果进行普法教育,然后才是执行的问题。

  王轶:实施问题,一方面是有很多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必须尽快制定,比如不动产登记法;另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应当做必要的修改,像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担保法等,涉及司法方面也需要出台一些司法解释。

  还有一点很重要,物权法是在今天这个背景下凝聚的共识,今后形成更多的共识或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有变化,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解释上,要做出一些回应,包括对目前预留空间那些地方,给予明确。

  如果物权法能够顺利出台的话,接着会马上着手起草《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相当于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法律,然后要加快整个民法典出台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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