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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急推三文件规范政府采购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1日 01:01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席斯 北京报道 三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为财政部2007年头三个文件。 专家称,这是财政部试图通过规范性文件,减少因为法律制度不协调造成的投诉与诉讼所做的努力之一。 去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连续两次在政府采购纠纷中败诉。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主辅难定。财政部与发改委均使用不同的法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称,“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不解决,类似投诉和诉讼会不断出现,财政部还会败诉”。 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7年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中央政府采购中心顾问、高级律师谷辽海说:“两法必须要走向统一,不统一就不仅是财政部的官司了,是国与国之间的投诉了。” 败诉 财政部最近一次败诉是去年12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沃尔”)诉其行政不作为。目前,财政部已就此案提出上诉。 这次财政部的抗辩理由与一审相同。财政部说,现代沃尔投标项目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属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采购,投诉处理也应由他们做出。 现实中,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是两个市场:工程市场;货物和服务市场。两个市场分别适用两部法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而工程市场由发改委主管,货物和服务由财政部主管。 谷辽海说,财政部在接到投诉后才得知这个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采购。财政部在上诉中也提到,国家发改委每年数千亿元的工程采购都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报告中。 政府采购最大一块就是工程项目。2005年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规模2900亿元,而发改委公布的工程采购规模达8000亿元。 现代沃尔向财政部投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血气分析仪的招标过程中,价格最高的企业中标,在质疑中介代理机构无果的情况下,投诉《政府采购法》的法定监管部门财政部。 实际上,《招投标法》规定自由采购;《政府采购法》则要求集中采购。在自由采购中,采购人、监督人是同一主体;集中采购中,财政部则充当了监督者。 两部法律重要的差别还包括了评标办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强制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采购任务;并要求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是在《招投标法》的规范中,可以使用综合评标办法和低价评标办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现在,现代沃尔诉财政部案,首次提出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效力问题。 “从案件胜诉的结果看,法院采纳了政府采购法是新法的观点。”谷辽海律师对记者说。他也是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 《招标投标法》施行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根据中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修正 财政部新年发布三大文件分别为:《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 谷辽海说,上述三个文件是财政部败诉后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一个调整。 实际上,除加强在投诉环节作了细化规定之外,财政部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采购法》区别于《招标投标法》一些制度规定。 在1号文件中,对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等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被诉正是因为没有受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只是电话告知投诉材料已转至国家发改委,并在随后的投诉中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没有做出答复。 在2号文件中,财政部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3号文件则要求集中采购的不应该委托中介机构。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制度。 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得需要法律层面的协调。 1月11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公共预算国际研讨会”上提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需要合理衔接,运作中细化管理。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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