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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70年大限后自动续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0: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宣示性条款加强国资保护 “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作《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如此表示。 涉及国有资产的几处修改,在草案里格外引人瞩目。 其中,草案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这些修改也是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后,立法机关对一些意见的反馈。 “这些条款是宣示性的,和民法中的‘完全法条’不同。”王轶表示,它们意在表明立法机关对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志和决心。而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纠纷中的具体裁判规范。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应坚持 “国不与民争利” 草案引人关注的另一个内容是,明确了私有房产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解决方案,即付费续期,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并将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分别对待,前者可以自动续期。这也是与四审稿相比的一个重大进步。 之前的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五审稿对此做了修订,区分居住用地和商业和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不需要申请,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到期之后自动续期,对后者则坚持之前的规定。 专家分析,这一改动对拥有私人房产的广大民众意义非凡。 因为按照之前的规定,到期之前如果不续交土地转让金,土地使用权将消灭,而按修改之后的规定,即使拖欠土地转让金,也不会导致自己的“物权”消灭,只不过是负有“债务”,这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干系完全不一样。 但是目前的草案对续交土地转让金的标准等没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有意见认为,对具体的费用问题,《物权法》不适宜做规定,可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规定。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通常是以逐年递减的方式向个人征收费用。王轶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贯彻这样的一个原则——“国不与民争利”。 农地和集体所有权问题未有突破 之前备受关注的农地和集体所有权问题,五审草案中并没有突破,实践中广东等地关于农地流转的探索成果也没有被吸收入法。 草案只是补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具体的承包期。 “基本上是延续了《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王轶说。 之前,许多意见希望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这一方面符合市场化原则,利于解决农民的融资困境,同时也是促进农业产业化、消除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物权法》在经过五审之后,出台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有望在明年初的人大会议上提交表决通过。 推动《物权法》尽快出台是各方所期,但是法律出台后的实施问题也为大众所关注。 王轶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重视:一是对于法律中比较原则、概括的条款,法律实施特别是司法中存在巨大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判例来逐步解决。特别是涉及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有赖于通过指导案例和司法实践逐步类型化,协调好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避免裁量中的随意性,实现法制统一; 另外一个问题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首要的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需要及早考虑。此外还有担保物权中新规定的浮动抵押,涉及银行和企业的合作,相关的金融监管法规也应该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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