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推公用事业价格成本监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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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 09:3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李芃 上海报道 7月1日起,江苏省将实行调整后的公用事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为动辄涨价的公用事业戴上“紧箍咒”。该办法明确规定,对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任何商品和服务,调价前必须
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江苏省物价厅综合处的许先生向记者介绍,新的成本监审是在江苏省原来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基础上调整出台的,将强化公用事业的定、调价管理。 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也应实施成本监审。需要对政府制定价格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生产经营者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调价建议和相关资料。 经过20多年的价格改革,目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垄断性行业、公用事业、公共福利性行业以及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上;政府定价的重点也转移到规范和完善价格形成和价格约束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上来,垄断行业价格“公平”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全国的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中,江苏一直走在前面。2004年初,江苏省物价部门在价格听证程序上做出新规定,全面推行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和听证制度。同年9月1日起,江苏省开始执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在一定范围内着手打破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中“凡听必涨”的局面,为此次大规模的公用事业价格监审打下了基础。 南京市长期从事物价工作的有关人士指出,成本监审要成为良法,真正扼住乱涨价之风,还需要面对诸多难题。就技术层面而言,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成本审核工作不到位,多数情况下,只能以企业提供的个别成本数据作为定价依据,难以保证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就目前的行政能力而言,政府全盘监审公用事业成本的行政成本过高,要对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制定价格商品都进行成本监审是不现实的。 上述人士建议,公用事业成本监审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除了政府自身的革新之外,公众的话语权不能被忽略,可以通过人大监督、舆论监督,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审的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