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医疗互助涨至5000元 退休人员也可参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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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15: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记者 姜晶晶 【金陵晚报报道】 看病难、看病贵……一个“病”字成为了不少基层职工的困扰,作为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一部分,2006年1月1日起,《南京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施办法》修订案正式执行。
根据南京市总工会统计,近年来,由于医疗费增长过快,每年医药费上涨达17%,每人每次住院费平均由5年前的4000元上涨到7500元,五年前制定的收费标准已经难以平衡现状,因此此次公布的修正案则做了多处较大调整。 退休人员也可参保 新办法的参保范围发生了改变,退休人员也纳入了参保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事业机关单位都可参加,包括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宁单位,退休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都可参保。 已参加南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参加本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参保人) 。50人以上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80%;20—50人单位参保人数必须10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前述办法单独组织参加。 最高支付限额上涨 2006年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的收费方式也发生较大变化,交费将按年龄“说话”,年龄层从27岁至70岁细分成44层段,各参保单位按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分层段交费,市总工会工作人员预测,此次纳入退休人员后,目前南京各个企业单位平均年龄将主要集中在60岁至65岁之间;最高支付限额由过去3000元增加为5000元。 同时《南京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施办法》修订案专门将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晚期透析和肾移植抗排斥等三种特殊疾病治疗设为特约交费,由参保单位在基本交费的基础上选择参加。承保人(即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按收付平衡原则与参保人协商确定交费标准。 推出20天“免责期” 故意带病参保也是前几年突现的问题,市职工互助互济秘书长杨步龙介绍,新出台的修订案中首次提出承保人(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可对首次参保人实行20天免责期,即参保人从参加医疗互助起20天内生病不能享受医疗互助,“20天的免责期就是为了防止参保单位在单位内有人生病住院后才来参保的行为,但如果参保人在20天出现的是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抢救则除外,这类情况依旧可以享受住院互助保障。” 互助保障计划一年一签,互助责任起止时间以承保人(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出具的《履约单》为准。互助责任期满后可续保。按期续保的无免责期;超过互助责任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的续保,视为首次参保;单位续保时新增的首次参保人应实行20天免责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