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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医药回扣超过7亿元 判刑能否杜绝药品回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夏金彪

  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受贿罪处罚还没有明确、充分的法律根据。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可以说是一种受贿性质的行为,但用刑法中的受贿罪解释,则有很大的困难。”中国人民大学赵秉志教授认为。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危害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群众的反应也很强烈,但以前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仍有争论,因而导致对药品回扣的防范与打击不力。

  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超7亿

  早在2004年初,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在抽查瑞安市人民

医院药品的过程中,震惊地发现该院200多名医生中,有56名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总金额高达110多万元。随后,关于这些涉案医生如何处理:是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亦或仅仅视为违纪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也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

  其实,这一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以是“公开的秘密”。国内许多药品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倍。如此高额的利润就是为了有足够的空间去支付回扣、公关等费用。

药价虚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咎于此。

  由于目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

  在2005年,

卫生部对此曾开展过专项整治行动,希望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和医疗单位的少数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职务之便,收受“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以及少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其他馈赠问题。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今年年底又爆出“天价医疗费”事件。

  判刑能否杜绝药品回扣

  由于“以药养医”的体制以及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不断出现医生拿回扣的事件。

  目前,国家政府允许医疗机构可以“以药养医”。一位医生对记者透露:“吃回扣现象,从根本上讲,是国家允许的‘以药养医’体制所造成的,物价部门在定药品定出厂价时,给了厂商足够的利润空间,几元的成本价能定到几十元的出厂价,厂家的利润可以给医院和医生回扣。而且这样的做法更隐秘,调查起来也较困难。”

  另外,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导致医生拿回扣的事件容易发生。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对于医学知识的匮乏使得其在治疗各个环节都只能听从于医生。因此,用什么药、用多少药完全取决于医生的处方,医生完全可以选择价格高、回扣多的药品。而患者在生命安危面前,把药品价格放在一个较轻的位置,因而这都给心术不正的医生以可乘之机。

  再者,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更使得医生有恃无恐。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来看,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使得医生敢于铤而走险。

  刑法学专家认为,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即使有的单位并无财政拨款,但其初期投入仍是国有资金,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目前仍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作公务行为。“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理所当然构成受贿罪。工作在医疗一线的医生也有公共管理的职能,如果没有一线的医生行使处方权,大到整个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小到一个国有医院的正常运转,都没法实现。”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认为。

  虽然,加强法制监管,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可能会遏制医生回扣事件的发生,但要想根治这种现象,还要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入手。长期从事医药营销研究的牛振乾先生认为:首先,要从产权体制上进行改变,让医院形成竞争,医院要凭质优价廉医疗服务才能得到患者的认可。这样医生用贵药,多用药的问题才可能解决。其次,要从管理体制上改革,目前,卫生主管部门管办不分,既办医院,又管医院,这也为药品回扣提供了土壤。再次,要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如果做到了医药分家,医生只要跟药就没有了直接联系,药品回扣的发生就会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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