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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医药回扣的国际化趋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21:58 第一财经日报

  高山

  近日,一则来自美国的反腐败案件引起中国舆论的广泛关注。据美国司法部有关官员5月20日透露,美国诊断仪器生产商德普(DiagnosticProducts)公司设在中国天津的分公司因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工作人员提供非法“回扣”,将被迫交纳约500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司法部指出,总部设在洛杉矶的德普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产品,在1991年至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内的医生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不合理的“回扣”费用,总额达160万美元。贿赂基本都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并且是在德普公司中国分公司总经理的授意和管理之下进行的。

  在美国,采取“回扣”的手段推销商品,是被严令禁止的,因为这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因为如果一家美国公司以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而获得机会,那么不行贿的美国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公平,就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使所有的公司都不敢行贿,哪怕行贿的对象是外国的官员。对此,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有着非常清楚的界定,因此一般美国厂商都不愿冒天下之大不韪。

  《海外反腐败法》是在发生了一系列“腐败事件”暴露后制定的——1976年2月,美国最大的武器制造商洛克西德·马丁公司向日本政府官员支付了2200万美元的贿赂,从此美国政府拉开了企业海外反腐败序幕。

  这部“严刑峻法”由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联合执行,惩罚对象是,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其中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为行贿事实认定,另一部分为企业会计报表造假认定。违法事实认定后,单笔行贿最高罚款200万美元,相关人员最高量刑5年。如果篡改了会计报表,则最高罚款500万美元。美国执法机关往往数罪并罚高达千万以上。

  另外,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具备美国国籍、居民资格的个人如果受雇于这些海外子公司,并代表公司进行行贿,也要受该法的制裁。

  该法出台数年后,美国企业界认为该法有可能令美国公司失去海外竞争优势,而要求平等的对待权利。1997年5月,在美国的推动下,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台了共同反对国际贸易中的行贿的条约,33个国家都签订了该条约。由此,限制企业行贿成为国际惯例。

  按照中国《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有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拿回扣同样属于受贿。

  由于中国处于经济转轨阶段,权力与市场原有规则相互交织,就形成了灰色交易的空间以及医药回扣这种“潜规则”的存在。一个开放的国度,如果不能够很好地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如果行贿受贿等不正当行为泛滥,不但影响到本土公司,而且会影响到外资企业以及海外公司。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将不利于健康市场经济的发展。美国司法部已经对行贿的美国德普公司进行了重罚,那么在大洋彼岸的中国的受贿者的命运又将如何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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