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明确刑法有关条款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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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11:33 新华网 | |||||||||
严惩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行为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邹声文、隋笑飞)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出台有关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以严惩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据安建介绍,我国刑法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为此,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 安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这个问题后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解释: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