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从杭州市纪委获悉,即将出台的《中共杭州市委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 》,将对原来一些界定模糊的“不称职”行为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杭州市、区、县市 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杭州市、区、县市 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十种被认定“不称职”行为: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不称职问题的。
根据《规定》,罢免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并经有关具体负责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调查核实后提起,召开全委会,通过投票表决免去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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