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国企MBO重在严格操作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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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1:23 每日经济新闻 | |||||||||
近日据媒体报道,国资委已完成规范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有关办法的草案起草工作,办法有望于一季度出台。草案十三条办法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严格进行离任审计;二是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三是要进场交易、公平竞价;四是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借款,也不得用拟收购的企业资产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贷款;五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从改制前净资产中抵扣各种费用。此外,管理者持有的股份比例也要有所限制。
从上述内容来看,办法再次重申了2002年出台的规范国企改制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加强监管的有关规定。 单从字面来看,这些措施不可谓不严,足够断绝管理层自买自卖、或者把企业做亏之后再贱买的可能。也就是说,对于MBO的限制规范已经从政策上堵住漏洞了。但实际上,操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大量存在,以致两法规未能有效遏止MBO中的国资流失,原因除了有些措施操作起来确实有客观难度外———比如,出资人由于人手、能力、经验、对企业的了解不够等,离开管理层就难以完成方案,必须由管理层一起参与。所以在具体操作中,一些企业的MBO仍然是由管理层与出资人一起组织制定具体方案,并没有做到完全规避———主要原因还在于没有严格遵守操作程序,而采用“暗箱操作”。比如,尽管法规强调必须进场交易,但据统计,至少有一半的大企业改制采取的还是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 国企MBO大量采用场外协议转让方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首先,场外交易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其次,场外交易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第三,场外交易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第四,场外交易没有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 要解决中小型国企MBO中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制定更为细化更可操作的条例,比如限定MBO适用的具体行业与企业等。但条例具体要细化到什么程度?很难有定论。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强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要公开操作规范,严格操作程序。其中,“进场交易、公开竞价”又是关键。只有通过强制性的“进场交易、公开竞价”,才能对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等给予监督,从而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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