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家跨国公司游说企业所得税立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02:08 第一财经日报 | |||||||||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是否推行,关键在于是否还需要靠税收优惠吸引外资。这实际上是一个对待外资的态度问题 本报记者 任绍敏 发自上海 54家跨国公司的一份报告
昨天(1月5日),据可靠渠道消息,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54家在华跨国公司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报告(公司名录见附表),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目前,初步的报告——《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下称《看法》)已形成。据透露,这些跨国公司的财务或税务专家们将于近日再次聚会,讨论《看法》,最后修订的《看法》将同时提交给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知情人士表示,去年11月,这些跨国公司的财税专家就已在北京举行过高峰会谈,讨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对跨国公司的影响,最后形成了这份《看法》。 据介绍,在中国相关部门开始讨论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后(该法将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受通用电气等在华投资时间较长的一些跨国公司委托,一家咨询公司以问卷形式对京、沪54家跨国公司组织了一次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研,问卷根据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就新企业所得税法最为关心的若干要点设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贡亮教授告诉记者,有关两税合并法规的起草工作早已启动,为征求广泛意见相关部门已开过两次国际研讨会。目前,在优惠政策和税率这两个难点问题上,具体规定还未确定下来。 “上书报告”主要内容 《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现有优惠政策的过渡性措施,合理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关于税前列支费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缴纳等几个部分。 其中,优惠政策包括希望保留的优惠政策和希望更新的优惠政策两方面。希望更新的优惠政策则包括落实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和外包服务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两方面。《看法》还提出,希望新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就现有的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并且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跨国公司认为,这样做既有利于其进一步加强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经批准的母子公司体制的内资企业集团可以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看法》指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希望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可以同样享受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关于企业税前列支费用的规定,希望有关条文可以尽可能地做到详细明确,在增大事后核查力度的基础上,减少日常审批手续。 昨天,一位参加过上次北京高峰会议的跨国公司税务专员告诉记者,他们讨论时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不会增加国家的总体税收。一方面,在华跨国公司大部分报亏,并轨后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提高,如果从现在的15%左右逐步上升到24%左右,跨国公司报亏面可能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如果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下降,从35%下降到2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额一增一减,对中国税收总额贡献有限。 专家反应不一 商务部国际经贸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告诉记者,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迟早的事,很多在华跨国公司并没有把税收优惠看得很重,他们更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虽然税改对跨国公司有一些影响,但不会很大,中国仍然是吸引外资首选之地。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曾对新税法提过建议,他表示,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对外资确实有影响。《看法》反映了跨国公司的利益要求,有些是合理的,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投资费用税前列支、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有的是为了保留既得利益。但税改是为了达到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目的,而且政府的引资政策导向发生了变化,从一般行业转向重点行业,从沿海转向中西部,不再鼓励一般投资,而是向先进技术、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农业发展等行业倾斜。 胡教授还透露,“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这种说法不够妥当,现行税法有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对外投资分回已经缴过所得税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新税法对这一条应仍会保留。 胡教授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是否推行的关键在于是否还需要靠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实际上是对外资的态度问题。 针对《看法》,商务部国际经贸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说,一个根本原则是,内外资企业必须待遇平等。他认为,“优惠政策可以给,但不应分内资外资。至于《看法》中提到的希望更新的税收优惠,如果内外资企业享受平等的待遇,也是值得考虑的。” 梅博士还认为,5~10年的过渡期太长,制订各种优惠政策时,应在政策颁发时就规定一个优惠期限,而且让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就可以考虑这些优惠可以延续多少年,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何况优惠政策扭曲了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容易滋生寄生性利益集团,优惠不可能永远继续下去。 梅博士赞成制订一个合理的税率,而且支持《看法》所说的合并缴纳所得税问题。但是,他指出,如果合并缴纳,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的税收分享问题,现在采用的是属地征税原则,合并后总部所在地政府可能独享企业所得税,不同地区如何分享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