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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备战企业债市场 银行间债市或将担当重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 17:34 和讯网-财经时报

  人民银行8月25日发出通知,同意2001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之后,日前央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该规则的出台,蓦然打开人们对企业债市场的想象空间;发改委证券处官员表示,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发改委也在抓紧研究企业债扩容的事宜,特别是在目前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直接融资的大背景下,增加企业债规模正在进行

  本报记者 魏璇

  长期无米下锅的企业债似乎临近春天。

  日前央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蓦然打开了企业债市场的想象空间。从这个规则看,将被引入的最显眼的交易品种很可能就是企业债。

  据专业人士分析,尽管《规则》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企业”二字,但是从对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核条件来看,都是以企业发债人发债为基本规范对象,并对所有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应符合的条件、申请审核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做了统一规范。

  另据央行有关人士表示,今后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乃至更远一些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或交易,也因为《规则》的出现而具有合法性。

  企业债暗渡陈仓

  其实,尽管没有明文约定,但银行间债券市场就已经出现了企业债的影子。只是以前的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法交易,因此协议转让一度成为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的主要形式。

  今年8月25日,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同意2001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从而使2001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成为银行间谐∈字簧鲜械钠笠嫡分帧?

  据了解,现有对企业债的监管模式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企业债额度的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负责监督企业债的发行条件;中国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企业债的上市交易。而发行托管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债发行之时,必须统一托管在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但是,对于需要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则需要再转托管至交易所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且一旦转托管至交易所后,企业债不能再转托管到银行间债市。

  换句话说,除了像中铁债这样特殊通知的债券,其他企业债都被拒绝在银行间债市之外。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越来越丰富,对不同交易品种的需求也日趋多元化。目前仅仅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显然不能满足众多投资者的需求。”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说。其实,随着2002年央行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通过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交易,银行间债市的投资者已经从包括小金融机构在内机构扩展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等所有机构。

  “机构扩容必然要求产品扩容”。国泰君安研究认为,目前除了机构的需求,还有产品寻找投资者的需求。随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次级债、乃至未来将要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需要交易场所。尽管目前已经有企业债和次级债出现在银行间债市,但都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则。“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部分,其规范性和透明性更需要强调”。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于2004年12月15日起实施的《规则》出台后,将使银行间债市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程序更加透明、规范,这为企业债大量进入银行间债市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拓宽企业债券投资主体,扩大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这份《规则》并未将“债券”锁定在企业债券或次级债等具体的品种上,为未来引入更多的交易品种留下空间。

  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环

  出于对央行《规则》可能针对企业债的直接联想,《财经时报》联系了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审核工作的证券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发改委也在抓紧研究企业债扩容的事宜。特别是在目前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直接融资的大背景下,增加企业债规模正在进行。

  但是,无视企业债流动性不足的现状,企业债扩容将难以实现。而允许企业债在银行间市场上市,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这将有利于持有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更好地进行资产管理,提高企业债的运作效率。

  此外,长期以来,由于投资者群体的差异、流动性差异等存在,金融债与企业债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利差。随着企业债在银行间上市,这种利差将有望得到压缩。

  虽说大部分企业债券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的条件。但就如01铁道债先于《规则》出台之前上市一样,铁道、三峡、电网等中央级企业债券由于具有债信等级高、发行量大等优势,将在债券的上市速度、投资者偏好、交易活跃程度等方面较之地方企业债券呈现更大的优势。由此,企业债券之间的信用差将会对收益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随着企业债券获得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格,如何解决交易所和银行间企业债券市场的分割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究竟是比照跨市场国债的转托管模式,还是允许发行体选择某一个市场上市,目前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但是如果依然采取分割上市,那么开放银行间债市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中信证券分析报告认为,两个市场由于投资者成分差异,各有天然优势,因此仿照跨市场国债的交易模式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此外,以前的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法交易,成员间只能通过协议转让,但企业债在银行间债市协议转让最频繁的是2002-2003年,银行间企业债转让曾经超过交易所企业债券的交易额。但是,刚刚颁布的《规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未经允许公开发行的债券不得流通。因此,以往银行间企业债券转让是否合法,还需要明确。

  银行持有企业债?

  企业债在银行间债市上市流通,是否意味着商业银行将可以持有企业债?这一问题并没有在央行方面得到直接的回答。

  但据《财经时报》了解,尽管目前明文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但商业银行依然有企业债方面的投资。这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当天买入,第二天卖出,只是在商业银行账面短暂停留,作为调剂头寸的手段;其二是商业银行与委托结算代理机构达成协议,以委托结算代理机构的名义持有,或者其他途径直接持有。

  “其实很多商业银行已经持有企业债了。只不过量不会很大。”据一位商业银行人士透露,在商业银行所有违规行为中,持有企业债的违规是最轻的,但因为企业债的流动性较差,对银行而言风险太大。

  一位银行业专家还认为,《规则》的颁布并不表示央行明确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企业债,而只是一个“默许”的态度。只有到新的《企业债管理条例》出台后,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企业债,才能明确这一点。但他同时认为,对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监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债的资质做出相应的规定。

  记者采访中发现业内也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目前发行的企业债都是商业银行作为担保,并且都是国家大型企业,信用级别都很高,监管部门没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投资选择做出过多干涉。

  目前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都被允许投资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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