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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10:40 《环球财经》杂志

  制度性缺陷凸显监管尴尬 解密深港地下钱庄流程

  本刊特约撰稿人 赵文斗/文

  “地下钱庄”、“地下通道”的出现和盛行,原因之一是因为正常的流通渠道不畅。而疏通这些渠道必须要对金融体系进行重大改革。

  较之日美等金融发达国家,中国的金融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体系只有三个框架,金融机构经营粗放,服务水准还很低下,金融秩序尚未形成;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也很不充分,既存在着金融体系的体外循环,又出现了大量的黑市交易和“地下钱庄”。

  在我国经济总量和外汇保有量已达到相当规模的今天,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决不仅仅是人民币可自由兑换问题,而是依法建立健全的金融秩序。在建立健全金融秩序的同时,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金融体系也会很快建立起来。

  取经日本

  日本作为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金融和金融体系十分完善和发达。日元作为国际主要流通货币之一,不仅在国际间流通,而且被作为国际间公认的储备货币之一,东京也因此成为国际三大金融中心之一。

  从金融安全的角度看,日本已建立了一个复杂而健全的金融体系,国家(前大藏省,今为财务省)和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对金融体系和金融资本流通的监管极为严格。尽管国际间对日本的金融政策和政府的行政干预颇多批评,但迄今日本金融体系的健全性、金融市场的成熟性和开放性,已被国际经济社会所认同。

  主权意识是出发点

  发行本邦货币从来都是主权国家的主权之一,即使在完全自由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主权属于中央政府,货币的主权属性也贯穿各类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之中。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体制都是垂直的,决不能地方分权和部门分权。

  在日本,任何金融机构都必须接受日本银行的监管。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资金短缺时期和外汇匮乏的情况下,日本央银设立了对各银行企业的“窗口指导”,面对面地监督大宗资金的流向。央行内设立独立的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制定基准利率(公定步合)和一个时期的货币政策。企业在公定步合的基础之上,依据法定的授权,决定本企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和贷款利率。

  为避免不公平竞争,由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银行公会,事实上主控着金融企业共同遵守的存款利率。违规经营,违规操作,首先要受到同业同行公会的检举、揭发和纠正,同时会受到央行的严厉惩处。违法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和企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会被逐出市场。货币的主权在国家,决定了中央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银行等金融企业强制实行临时国有化,对个人储蓄和投资者实行保护。

  主权意识决定金融机构实行垂直化经营,不准地方分支机构和部门分权。由于这条原则,日本的金融企业在经营交易业务时不能单机单人操作,每笔交易都必须在柜台上经过复核盖印方可成立。大额交易还必须经过店堂经理核清。柜台交易实行当日结清制度(内部结账),即白天营业时间的交易不论多寡,必须在当日结清并报告业务分理中心。任何有单独交易权限的营业员(推销员)的违规交易都有可能在当日结清时确定为无效。

  中国的金融机构由于没有主权意识,在改制的过程中,放弃了垂直化经营体制,不坚持交易复核制度,且实行地方分支机构分权提留奖励政策,造成了惊人的金融交易和货币流通的体外循环。银行的经营主管和地方分支机构、部门,甚至柜台员大肆违规经营,高息揽储,变相高利贷放款,收受回扣、贿赂,从自身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主权意识的重要一点是,从国家到中央银行,乃至各类依法注册的金融企业,都不允许“地下钱庄”和“地下通道”、“外汇黑市”的存在,无不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在中南美一些新兴发展中国家和东欧一些激进改革路线的国家,外汇黑市猖獗,地下钱庄大行其道。其结果,国家失去对货币的主权,金融危机时起时伏,政局动荡不安,广大民众身受其害。在金融犯罪和“走私”“洗钱”的威胁下,国际社会不得不结成反贪污、反“洗钱”、反金融犯罪联合战线。

  健全金融体系

  “地下钱庄”、“地下通道”的出现和盛行,原因之一是因为正常的流通渠道不畅。货币的流通在有些地方受到阻塞,没有出口。疏通这些渠道,除了适当出台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之外,还是要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人、马、车各行其道,物畅其流,货币更要滚动循环。之所以说日本金融体系复杂而健全,是因为日本除中央银行和国有各专业银行之外,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互助基金乃至典当铺、高利贷商一应俱全。各类金融机构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经营章程,可以满足各类需求。尽管如此,日本也存在或不时出现非法地下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非法经营金融商品,也存在违规操作和黑社会“洗钱”的问题。但对整个金融安全威胁不大。

  日本的金融体系包括:

  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国有各种专业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国债银行、专业外汇银行、债券结算银行,专司国家对外经济援助的海外协力银行等。

  国家级商业银行(银行企业集团),具有国家级银行的所有商业银行业务职能。

  各级地方或地区商业银行,多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存在的地方或地区性私人银行或地方财阀经营的商业银行。

  按行业或产业分类的金融机构。如中央或地方的农林金库,厚生金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金库或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补贴、贴息贷款的投放、运作、管理、回收而成立的专门的信用金库。中小信用金库和地方金库也可以进行存放款业务,但一切经营都必须依法进行。

  保险、信托、金融证券、财务公司。其中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保费的市场运作,也可以对企业放贷。财务公司多为有能力的企业集团进行资金管理专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营运。

  当铺、高利贷商。日本制定有专门的高利贷金融企业的法规。经营对象主要是个人,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 分。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在工会内设立互助会、互济会或互助基金。参加者每人每月出份子,不计利息。主要用于会员生老病死、灾害发生时的小额救济,自行管理,自行使用。

  由于日本实行全民的三合一养老基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国家或企业出1/3 ,银行低息贷1/3,个人1/3)。因此,日本几乎没有美国对冲基金那样的基金会。

  日本历来实行严厉的外汇管制,至今仍然如此。在外汇短缺时期,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用汇实行定额批准制。日元成为可自由兑换之后,企业和个人用汇或参加外汇交易,仍按外汇法专项管理。日本战后为刺激出口,制定了专门的外汇法。这项法规虽经过数次修改,但主旨仍是以严管为主。外汇法管得很宽,连海外走私和对“社会主义国家”贸易限制都依据外汇法来进行。

  以上可以看出,在日本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一切有货币流通和交易的地方,都系统地纳入了金融体系的链条之中,按照一定的轨道运行,稳而且固,抗风险能力强,给投资者和个人以稳定可靠的信心。

  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现状看,组织机构单调,企业化程度低,资金运营和金融资产管理水平较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和垄断性经营特权来维持运转,是我国金融体系出现“体外循环”、“地下钱庄”、“地下通道”和黑市外汇交易的主要原因。

  精密服务获盈利

  在日本,金融企业(包括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在内)大多不去直接投资,获取利润。法律禁止银行用公币去炒股、炒汇、炒债,指允许设立专业的部门去从事相关的业务。金融机构的员工不准炒卖本单位的股、债等,而是通过运营资金,经过低存(吸纳资金)高贷(投放资金),获取利息益损来取得盈利。一旦出现利息倒挂,或大量出现不良债权(企业经营不善或亏损、破产,使债主银行形成呆账、坏账)。金融企业即使拥有雄厚的自由资本,也照样会出现巨额亏损甚至破产。金融企业必须兢兢业业地做好居民个人和团体机构的储蓄,提高服务质量,以确保资金来源。

  日本金融企业素以热情周到精细的优质服务著称于全世界。连柜台小姐的个人容貌形象都是经过挑选的,服务姿态、语言都是经过严格培训的。日本的金融企业对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服务业行业的企业更是提供了超一流的服务。

  所有的对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企业都设有专门对企业服务的营业部门。对企业提供海内外市场信息服务,投资可行性调查和立项调查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等。大宗资本投资的主干银行还派出业务主管或执行董事级的驻企代表,直接指导资金的使用,直至贷款开始回收。在资金短缺时期同时也是外汇匮乏时期,金融企业包括专业金融机构几乎是在和出口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或贸易企业)在一起办公,来保证出口企业用好宝贵的外汇。

  笔者在采访日本的金融企业监管机构时曾经询问过,为什么素以经营稳健、内部管理极为严格著称的日本银行业,发生了如此规模巨大的不良债权问题。他们回答说:在泡沫经济盛行时期,几乎所有的大银行企业的经营者都被泡沫弄得眼花缭乱,违反了经营原则,几亿几十亿、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盲目放贷,给那些狂热的投资者去炒地、炒股、炒汇,去做投机生意。

  稳定正常的金融秩序

  一方面是国家(日本的财务省和日本银行)和依法建立的监管、审计机构、银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如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等,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日本金融业在这两个方面都建有权威性的监管体系。

  如80年代,日本某大银行发生海外期货操作员违规操作,连续失败,监管部门立即对此做出处罚,本银行行长、主管副行长、部门主管都受到降级、降薪,取消奖金的处分,操作员被企业开除,永不录用。外汇方面的监管则更为严格。

  与监管和资金管理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有:企业会计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制度。企业会计必须是国际公认的由国家颁发资格证书的会计执行操作的簿计,季报、中报、年报结算必须经过公认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制作。杜绝企业作假账、两本账。

  与全社会相协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日本,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是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但是,总体上是要参照全社会相协调的原则,而不是差别悬殊。企业按规则发放的工资、奖金等以外的一切收入均需照章纳税。一切属于业务、职权范围内的非正常收入均应视为营业收入,上缴企业或拒收。我国金融企业员工的定额留成、提成、收入归个人的做法均属于违法贪占。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包括私人全资投资企业和家族企业在内,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界定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试举一例:某家私企,董事长个人全资投资注册,自任总经理,有第一经营权。在收益分配时,首先他拿一份自己规定的年薪,其次,他只能按红利分配的比例,拿一份数额不大的红利,而不能把全部利润归于个人(大部分利润应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扩张公司规模)。这样的制度可使短命公司变成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长命公司。

  罚大于刑。日本也好,其他发达国家也好,打击经济犯罪,包括违规违法的企业或企业从业人员,经济处罚很重,刑事惩罚慎行。判实囚实刑很少,判死刑几乎没有。但经济惩罚,特别是由检查机关强行入内搜查(等于事实上抄家),往往导致企业破产。如雪印牛乳集团仅仅因为牛奶生产不洁,造成食物中毒,最终破产。当事人个人被抄家,被开除,造成全家人沦落。罚大于刑对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震慑、阻遏作用比较明显。

  最后补充两点:由于日本社会长期安定,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建立,居民对日元的安全性可靠性具有信心,大量储蓄日元和购置不动产。个人大量用日元换购美元,转移到国外的情况很少发生。个人除去海外旅行时需要换汇外,正常生活中对美元等几乎没有需求。

  其次,人民币在与我接壤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公开流通,已经出现十几年,总量已达一定规模。除了打击、防范“地下钱庄”和“地下通道”等必要对策外,笔者想提醒决策者思考一个问题:面对大量的石油美元、亚洲美元、数万亿的国际热钱的存在,美联储是如何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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