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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 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 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 会员资金异常;

(五) 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 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投资者的投诉;

(七)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方式,需要保留电话录音;如果当面谈话,需要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部分会员和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 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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