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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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 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 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 会员资金异常; (五) 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 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投资者的投诉; (七)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方式,需要保留电话录音;如果当面谈话,需要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部分会员和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 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