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白糖交割仓库管理办法(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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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9:36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遵守期货交割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库存交割白糖全额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白糖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指定交割仓库自查。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指定交割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指定交割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交割商品; (二)与会员或投资者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 (三)未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申请注册仓单; (四)商品交割中滥行收费; (五)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 (六)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监督检查; (七)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 (八)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风险质押金作为指定交割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风险质押金随指定交割仓库仓单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上明确。风险质押金利息归指定交割仓库所有,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原因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严格执行交易所对垛位的管理,违反者,交易所有权公告暂停其交割白糖入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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