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白糖交割仓库管理办法(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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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9:36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
(二)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就近租用库容,注册仓单;(五)《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和《指定白糖交割仓库协议 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配合并监督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抽样。根据其检验结果开具仓单;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白糖,确保白糖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规则提供白糖,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白糖的出库运输; (五) 保守与白糖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质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指定白糖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